鉴于上述情况,草案对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和议事程序进行了完善。根据修订草案,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荐若干人。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即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同时,草案进一步充实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并规定了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此外,为了切实保障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保障其利益不受侵害,草案增加了村民小组会议制度,并规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看点三:农村将有村务监督机构
在推进村民自治过程中,许多地方只重视民主选举环节,而忽视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有的地方监督措施落实不到位,对干部缺乏有效的监督,因财务不公开、决策不民主、管理无规章引发的农民群众集体上访事件不断发生。
为有效应对这一问题,修订草案增加了村务监督机构。草案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应当具备财会、管理知识,并由村民选举产生。
草案还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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