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网-华商报讯(记者 要露滋) 到商城购物,将车在停车场停放十几分钟,却发现车门被撬,车上物品被盗。认为商城应对此负责,车主将其告上法庭。近日,此案二审在西安市中院开庭审理,是否构成保管合同成案件争议焦点。
家住洛川县的陈先生,2009年4月5日下午2时许,驾车到西安市东郊的义乌商城购买茶叶,按照商城工作人员的要求,他将车停放在停车场内,停车场为他打印了存车凭证。
12日陈先生说:“那天大约过了十几分钟,我返回时发现车门被撬,后备厢也被打开。放在车内的照相机、手机、剃须刀、化妆品等东西丢失。陈先生向长乐中路派出所报案,并在此后多次与商城协商要求赔偿无果。
2009年7月6日,陈先生将义乌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城)告上法庭,要求商城赔偿其被盗物品损失及修车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59万元。
2009年10月28日,西安市新城区法院一审认为,陈先生将车辆停放于商城开办的停车场内,汽车车门被撬而导致车内物品丢失,该侵权行为的实施人并非商场。陈先生将车辆停放于停车场时并未有双方对车内物品的交付行为,表明双方针对车内物品并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法院据此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陈先生随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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