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因为领不到健康证,小玉对自己的未来感到一片茫然。
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庭审现场,当审判长刚念出“原告败诉”的字句时,原告席上的小玉已泣不成声。
“我花了这么多功夫,卫生局、法院跑了无数次,就是想为自己办一个已经被《食品安全法》承认的健康证明,有这么难吗?”走出法庭的小玉哭着告诉记者,她对败诉的结果不满意,还将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回放】 8次申请健康证遭拒
乙肝病毒携带者小玉,是长沙市河西某高校的在读研究生,去年10月,她从网上得知,新出炉的《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将乙肝病毒排除在了食品行业从业禁忌之外。
得知这一消息后,小玉曾先后8次找到长沙市疾控中心、长沙市卫生局等单位,申请签发食品行业健康证明,但卫生部门以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为由,拒绝给她签发健康合格证明,同时出具复诊通知书一份,要求她去复诊。
愤怒于自己屡次被拒的局面,2009年10月19日,小玉一纸诉状,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长沙市卫生局告上了岳麓区人民法院。
该案由此成为全国第一起因为携带乙肝病毒办不到健康证而起诉相关部门的案例。
【判决依据】 卫生局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
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决小玉败诉的依据如下:
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合议庭认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中的这个“等”字并没有明确排除乙肝,而另据卫生部41号令,即《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健康证查乙肝有法可依,小玉申请健康证而不去复诊是不符合规定的,长沙市卫生局在其中并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过失。
【律师观点】 “等”字不应包括“乙肝”
陈律师是小玉的代理律师,对于法院宣判败诉的依据,他显得难以理解。但由于宣判书还要等到1月27日下达,他对记者表示:“我现在不便多说什么,一切等到宣判结果出来以后再说吧。”
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告诉记者:“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宣判败诉的依据其实是有些站不住脚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等’字虽然没有明确排除乙肝,但乙肝作为一种非消化道传染病已是众所皆知的事。这条规定中根本就没提到乙肝。”
对于申领健康证是否需要检测乙肝的问题,国家卫生部发言人邓海华在2009年10月10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曾明确向记者表示:“在食品从业人员专项健康体检中,不宜再设定乙型病毒性肝炎有关体检项目。”
【省卫生部门】 没接到有关规定的正式通知
记者从省疾控部门了解到,尽管卫生部曾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湖南省的卫生部门并没有接到健康证体检取消乙肝检测的正式通知。因此,相关部门只能按老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来处理,申请健康证必须检测乙肝。
长沙市卫生局作为被告一方聆听了审判结果,但由于种种原因,并未接受记者的采访。不过在早些时候,长沙市卫生局的一位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发健康证必须检测乙肝并不是歧视乙肝患者,长沙市卫生局是按规定办事。在没有接到湖南省卫生厅的通知之前,无法开绿灯。-记者龚化
【乙肝维权案例】
2009年9月1日,杭州22岁的雷闯以乙肝病毒携带者身份拿到了中国第一个健康证;
2009年9月3日,安徽乙肝大三阳携带者周宗权领到了全国第二张健康证;
2009年10月15日,江西宜春乙肝大三阳携带者黄铮拿到了深圳第一个未经乙肝检测的食品行业健康证,深圳暂时取消所有健康检查指标中的乙肝指标;
2009年12月29日,国家卫生部表示,取消入学、就业检查中乙肝五项的检查,明确禁止将携带乙肝病毒作为限制入学、就业限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