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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征求民意 禁断水断电逼迁
华商网http://news.hsw.cn  来源:  京华时报  2010-01-29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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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认为,程序公正是这次征求意见稿强调的一个基本的原则。在征收程序上充分考虑专家论证,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相结合,打破了原来那种在征收决定的形成问题上,地方政府的话语垄断权。而且还引入了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以及引入法院对行政过程的外部监督。这些都是具有进步意义的。

  七种公共利益可为征房前提

  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并对“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了界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七种情况: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方可危房改造

  征求意见稿规定,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对于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补偿,征求意见稿也特别提出,此类补偿方案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

  非因公共利益拆迁应自愿公平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具体实施方案,报房屋征收部门批准,并应当与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征收意见稿特别指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关于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内容的规定,适用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拆迁的活动。

  关于搬迁方式   实施搬迁禁断水断电断气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从事征收补偿与搬迁具体工作的,应当加强对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并对其实施的征收补偿与搬迁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实施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单位,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专家快评   从“拆”到“搬”的制度进步

  对《征求意见稿》,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王才亮对记者说:“房屋征收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公开征求意见体现了立法民主,能够有力遏制闭门立法中利益集团所施加的负面影响,有利于制定出一部符合宪法和物权法规定,并能真正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法规。”

  “这次征求意见稿名称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虽然仅仅是一个名称,但伴随着名称的改变,其内部的制度也有很大的变化。”北大法学院教授王锡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征求意见稿予以了较高评价。

  王锡锌认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强调的是“管理”,而新名称体现了由单向的管理到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而且征求意见稿中摒弃了“拆迁”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搬迁”,从“拆”到“搬”也折射出一种法治理念的进步。

  “拆迁这个概念从法律上来说其实是一个非常不适当的概念,因为拆迁仅仅是一个行为。而且这个概念在过去的十多年里带来很多问题,造成一种不良的社会心理暗示。”王锡锌说,征求意见稿不仅在理念上而且在制度规定上也有很大进步。

  “目前,由商业利益导致的拆迁占大多数,但是都披上了公共利益的外衣。从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可以看出,将来政府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只适用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且什么是公共利益,也做了相对现实可行、合理的界定。”王锡锌说。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因拆迁补偿难以达成一致,暴力野蛮拆迁事件时有发生。王锡锌表示,拆迁过程中大量的野蛮、暴力、胁迫方式都是非法的,即便是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也没有赋予拆迁人这样的权力。

  有关专家认为,其实多数老百姓并不反对拆迁,关键是补偿不到位或标准太低。

  针对补偿、强制拆迁等矛盾突出的问题,征求意见稿专门作出了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不得低于市场交易价格。


  “房屋的征收、补偿是原来拆迁制度中比较核心的问题。一旦把拆迁的目的搞清楚了是不是为了公共利益,以及把补偿尽可能做到公平合理,可以说房屋征收补偿中遇到的问题是可以得到解决的。”王锡锌说。

 
 编辑:陈蕾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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