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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黄帝陵保护法规今施行 景区不得随意种树立碑
华商网http://news.hsw.cn  来源:  华商网  2010-02-01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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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商网讯(记者 王甲铸) 从今日起,黄帝陵景区不得适用汽笛,不得利用敲鼓鸣钟进行经营活动,限制适用高音喇叭,否则将被处以50元以上500以下的罚款,同时景区内对新立碑(碣)将实施统一规划,除国家主要领导人为黄帝陵题词、纪念中华民族重大历史事件等原因为,不得立新碑(碣)。

  为更加有效保护黄帝陵及周边环境风貌,制止人为破坏,保护景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历经反复修改、征求意见,经陕西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29日,《陕西省黄帝陵保护管理办法》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发布,2010年2月1日——也就是今天起正式实施。

  今日下午,陕西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为此召开新闻发布会,陕西省公祭黄帝陵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省政府副秘书长周玉明向媒体介绍了《陕西省黄帝陵保护管理办法》。

  该办法共计28条,对在黄帝陵保护区内的规划建设,文物、生态保护、护林防火、新立碑(碣)、经营活动以及陵区防噪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对黄帝陵祭祀活动、接受捐赠资金管理以及违规违法处置也做了规范。这是迄今为止陕西出台的第一步关于黄帝陵保护的地方性规章制度。

  据周玉明副副主任介绍,目前黄帝陵景区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首先是景区文化和旅游气氛不够,交通不便利,“上了山还可以,下了山就感觉县城里乱乱的”,其次就是建设很无序、凌乱,最后就是景区内名人立碑、种树缺乏统一规划管理。“我最担心黄帝陵的防火安全,桥山上有8万多株古柏,一旦出现火灾,后果不堪想象,我们将无法面对历史”,周玉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

  位于我省黄陵县桥山之巅的黄帝陵,是中华民族人文始祖轩辕黄帝的陵寝。1962年国务院公布黄帝陵为全国首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编为“古墓葬第一号”,号称“天下第一陵”。2002年,黄帝陵景区被国务院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陕西省黄帝陵保护管理办法(全文)

      (已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帝陵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黄帝陵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黄帝陵保护区内从事保护、管理、建设、开发和经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黄帝陵保护区北至黄帝陵陵冢以北海拔1021米高地南侧,东至刘家川以东的东山岭岭脊,南至汉代周家洼遗址北,西至老虎尾巴村西。

     第四条 黄帝陵保护区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是指黄帝陵园、轩辕庙院以及所处的桥山山体与山前空间;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包括桥山周围山体、沮水两岸沟峪、黄陵县城以及周围景区景点。

     第五条 黄帝陵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黄帝陵的义务,对损害、破坏文物和历史风貌、自然环境的行为有权阻止、举报。

     第六条 陕西省公祭黄帝陵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黄帝陵保护、管理、规划、建设等重大事项,组织实施公祭活动。

     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黄帝陵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省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旅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黄帝陵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延安市人民政府对黄帝陵的保护、管理和建设事项,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延安市人民政府设立黄帝陵管理局,负责黄帝陵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黄陵县人民政府行使对黄帝陵管理局的代管职能,组织、督促黄帝陵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做好黄帝陵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等工作。

     第九条 黄帝陵是中华民族的人文始祖轩辕黄帝的陵寝,是海内外炎黄子孙寻根祭祖的场所。祭祀、参观活动应当庄严、有序,有利于传承中华文明,有利于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

     第十条 黄帝陵保护区内的文物古迹和有关文献资料、书法作品等均属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

     黄帝陵保护区内的古树名木、桥山古柏林属于重点保护文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损毁。

     第十一条 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移动文物;

      (二)挖砂取土、修建坟墓、排放污水、丢弃固体废弃物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

      (三)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在文物和保护设施、标志上张贴、涂写、刻划、攀登;

      (五)新建、改建、扩建与文物、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无关的建设工程;

      (六)设置户外广告,修建规划外的人造景点。

     第十二条 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建设工程或者作业,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逐级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措施,保证文物的安全:

      (一)新建、改建、扩建文物保护建设工程的;

      (二)从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三)设置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排污管线的;

      (四)实施环境绿化和美化工程的。

     文物保护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十三条 在建设控制地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前,应当进行考古勘探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建设控制地带的建筑物风格、色调应当与黄帝陵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十四条 黄帝陵生态环境保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保护陵区植被和地形地貌,维护自然生态,陵区内严禁砍伐林木、破坏植被等破坏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制定绿化规划,增加绿化面积;

      (三)林区禁止捕猎活动;

      (四)合理控制游客的数量,保持生态环境承载力平衡。

     第十五条 黄帝陵区应当保持宁静、肃穆,不得使用汽笛,不得利用敲鼓鸣钟进行经营活动,限制使用高音喇叭。

     第十六条 黄帝陵保护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方便游客的原则实施管理。

     举办大型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七条 黄帝陵保护区应当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制定防火措施,完善消防系统,提高灭火能力。

     林区内禁止吸烟、野炊以及动用明火。

     第十八条 黄帝陵现有各类碑(碣)是珍贵的历史遗存,应当实施保护管理,古碑(碣)不得随意拓片、修饰和迁移。

     第十九条 黄帝陵保护区新立碑(碣)实行统一规划,分类管理。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以新立碑(碣):

      (一)国家主要领导人为黄帝陵题词;

      (二)纪念中华民族重大历史事件;

      (三)颂扬轩辕黄帝、中华文化的名家书法、绘画作品;

      (四)黄帝陵捐资、整修记载。

     第二十条 新立碑(碣)置放区域范围:

      (一)前条第(一)项碑石立于轩辕庙古柏院东侧;

      (二)前条第(二)项碑石立于轩辕庙古柏院西侧;

      (三)前条第(三)、(四)项碑石立于登陵道两侧或者轩辕庙碑廊。

     第二十一条 黄帝陵保护区新立碑(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黄帝陵保护和建设等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统筹规划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财物,应当用于黄帝陵的保护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四条 对在黄帝陵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陕西省公祭黄帝陵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黄帝陵管理局及时予以制止,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编辑:王甲铸 来源:华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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