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仅凭银行转账纪录向王先生索要借款127.6万余元,因遭王先生否认而诉至法院。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一审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8年1月至9月,从张女士名下的交通银行卡分4次汇入王先生名下钱款共计77.6万余元;从张女士名下招商银行账号汇入王先生名下钱款50万元。2007年2月至2008年4月,自张女士名下的招商银行卡分多次汇入王先生名下钱款共计724万余元。上述自张女士名下汇入王先生名下的钱款合计为851.7万余元,其中2007年8月30日有一笔转账金额为2元。
张女士诉称,因双方借款时关系较好,每次借款时,自己都是将银行卡及U盾提供给王先生并告知密码,让他自行划账。又因有银行转账记录,也没要求出具借条。最后一次借款后,因王先生未将银行卡返还,自己遂将银行卡挂失,现王先生有127.6万余元借款尚未归还,要求返还。
王先生辩称,自己经营多家公司,张女士是自己公司员工的妻子,为方便业务,只是借用了张女士账户进行经营活动,双方名下的资金往来,并非借款,且张女士名下的相关银行卡等都由自己实际控制。巨额的借款没有借据,显然有违常理。转账纪录中,有2元、501669元等,如是借款,不可能有仅为2元的借款,而大额借款也不可能存尾数,此亦不符常理。
法院认为,仅凭银行转账记录,并不能排除系争款项另作他用的可能性,只能说明双方存在资金往来的关系,故仅凭银行转账记录无法认定系争款项为借款。据此,法院驳回张女士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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