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旭刚
这个世界上,有好多惯常认识,总会被颠覆掉,关于身份证丢失后需要挂失和登报声明的认识,似乎就是其中一种。近日,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在回答网友提问的时候明确表示,公民丢失身份证后,无需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审查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这,好像跟老百姓的感受不一样啊!生活中有多少人在身份证丢失时,是被告知一定要登报声明,否则不予补办的啊!尽管我们可能为之掏了钱,也多了不少麻烦,却似乎没想过质疑它的合理性。可“真相”,怎么竟然是“无需如此”呢?
细览公安部的表态会发现,丢失身份证后,无需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不用因丢失的身份证被冒用而承担责任,这两点“真相”被还原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在这款法律中明确规定,“居民身份证一旦遗失或被窃,应立即申报补领新证。申报补领新证的,原证作废。”据此逻辑可以看出,如果发生了补领新证的行为,原证则会自然作废,这样,自然没有必要去登报声明挂失了。
第一层含义似乎没什么可非议的,毕竟,法律已经规定得明明白白。至于坚固地存于人们心中的“补办之前,必须要登报声明挂失”的认识,到底是从何而来,现在好像没人能够说得清了。也许正是因为丢失身份证者在前去补办的时候,被民警善意地提醒要前去登报声明以避免可能存在的民事纠纷,才逐渐在人们脑海中形成了“补办之前,必须要登报声明挂失”的认识。——— 这个简单的提醒不但方便了群众,也方便了警察,所以才会慢慢成为大家遵守的“规则”。
第二层含义则比较有意思。对于丢失身份证者,如果能够证明自己的身份证是被人冒用的,那么,因此而产生的一系列后果,他当然不用承担。但问题是,法律并没有规定身份证审查部门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这就导致一旦发生 “冒用”事件,也就分辩不清了。尽管从老百姓朴素情感上讲,电信、金融等需要审查身份证的机构,拥有比个体强大得多的资源,身份证上面又有照片,你完全有能力审查好,你不好好审查,凭啥出了事情就来找我呢?但这种感情上的期盼,显然还不足以化解现实的那些“冒用”争端。
看到了这一点,对于公安部这个“无需如何”的解释,让人倒是难以放心。它或许可以启迪一些以为只有登报声明才能补办证件的“不明真相的群众”,或许可以纠正一些“强迫”老百姓声明甚至指定声明媒体的错误做法,但却不足以解决大家全部的后顾之忧。为了安全起见,为了免于在新证办理出来之前被 “冒用”,产生无尽的事端,“无需”做的事儿,很可能大家还不得不继续去做。
有权威部门澄清长期有些混沌不清的“真相”,还老百姓一个明白,大家当然高兴。但为了彻底解决后顾之忧,还有必要对现有的关涉身份证的法律作进一步的完善,使得每一个需要审查身份证的机构,都能够切实履行起审查责任,对有意忽视审查的单位作出处罚;同时,要努力促使公安机关在身份证补办、发放等方面为老百姓提供更大的便利和保障。 (相关报道见A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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