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晚报汉中讯 (记者 胡毅) 洋县磨子桥粮站4名干部职工借企业改制之机,分17次私分国有资产共计14.1万余元,近日被洋县法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分别处以罚金。
2006年8月,洋县粮食局根据粮食购销企业改制政策规定,决定对下属的磨子桥粮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企业改制,停止企业一切经营活动和财物运转,不准企业产生任何费用,对留守人员工资、电话费等费用,由粮食局统一审核、报销。
磨子桥粮站站长王光玉与支书楚建华、工会主席张立汉、会计白立等4人得知企业改制的消息后,与粮站其他留守人员商议截留收入37.7万余元,私设“小金库”。从2006年8月至2007年2月,王光玉等4人与留守人员研究,通过以发放通信费、加班费、过节费等名义,先后17次私分国有资产14.1万余元,其中王光玉分得2.4万余元,楚建华、张立汉、白立等3人各分得1.7万余元。2010年8月10日,洋县检察院以王光玉、楚建华、张立汉、白立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向洋县法院提起公诉。
洋县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光玉等4人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事后用虚假费用票据做变通处理,用以掩盖事实,数额较大。鉴于4人在案发后积极退赔赃款,有悔罪表现,且在审理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洋县法院遂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被告人王光玉罚金2万元、被告人楚建华与张立汉、白立分别处以罚金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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