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索赔12568元
由于这条莫名的贷款信息,周辉军的买房梦即将打水漂。“自2010年10月20日起,银行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利率已上调0.18%。也就是说,我因为此事而延迟贷到房款,我的买房贷款利息也要跟着上涨。”
周辉军向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了三点维权要求:
一,于2010年11月1日前至省人民银行消除自己不良信用记录,同时书面致歉;
二,由于此次事件延迟了本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时间、贷款利率上调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给予赔偿,计算方式以实际损失为准;
三,赔偿本人由此次事件造成的交通费、通话费、误工费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标准以实际支出和当地标准为准。
周辉军透露,自己准备贷款31万,贷款期限是30年,等额本息还款,按照住房公积金利率已上调0.18%(从3.85%上调至4.03%)计算,应为11538元;来回永州的交通费总共500元;往返时间为5天,按自己目前最低日工酬100元计算,总共500元;通话费大约30元;除暂时保留精神索赔外,总共向对方经济索赔12568元。
然而,直到11月底,他才收到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相关负责人的一条手机回复短信,提示他不良信用记录已经删除。此时,距离他提出的书面要求“11月1日前”已经过去1个月时间。
律师说法 信用社侵权应赔偿损失
湖南正旺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拥军认为,不管是人为还是故意,永州市零陵区信用联社七里店营业部导致周辉军“被贷款”,已经侵权,应该承担责任。周辉军可以找该信用联社要求恢复自己的银行信用,同时协商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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