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网讯(陕广新闻FM101.8 记者 姚亚维)备受关注的西安吴女士状告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不高速”一案,昨天(12月14号)终审败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省交通运输厅非本案被告,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才是被告为由,驳回原告上诉,维持一审裁定。终审裁定当天,吴女士已变更被告为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并将省交通运输厅作为第三人,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新提起诉讼,目前法院已立案受理。
5月2号下午3点27分,吴女士驾驶小型轿车从潼关收费站进入连霍高速向西安方向行驶,下午6点10分吴女士驶出绕城高速公路长安路收费站,被收取50元车辆通行费。
吴女士认为,高速公路运营方在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同时,应当提供与收费标准相适应的道路通行条件。然而,她所通行的潼关至临潼段道路施工,路面只有一个半左右车道供车辆通行,而且长距离限速60公里以下,有的路段甚至限速30公里以下,已经失去了高速公路的通行标准和属性,但是高速公路运营方仍然按照修路前的服务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违反了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原则。
为此,吴女士以高速公路不高速为由,一纸诉状,将省交通运输厅告到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50元车辆通行费。
9月27号,雁塔区法院作出一审裁定,以吴女士所持票证上的省交通运输厅的印章,属于省交通运输厅履行法律以及政府部门批复的监督管理义务,本身并不从事收费工作。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她与省交通运输厅之间有直接法律关系,而吴女士应以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作为被告,裁定驳回起诉。吴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也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新闻回放:高速施工车辆行驶太慢收费却不减 女子状告交通厅
在高速公路施工期间,车辆行驶太慢,而收费部门没有减少费用,吴女士对此不满,她根据收费票上印有“陕西省交通厅”字样,将省交通运输厅告上法庭。法院立案后,也引起省交通运输厅的高度重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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