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日报讯 (记者徐靖、梁超仪)从明年开始,“民告官”案件中“只见律师不见官”的局面将有望在佛山得到改变。记者昨日获悉,市政府最新出台的《佛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凡是本单位本年度的第一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或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都必须出庭应诉。无故缺席者,将由同级人民政府或监察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对此,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行政首长亲自应诉,有助于提高行政审判的权威性,同时也能够通过面对面地与民沟通,发现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群众不满意的地方。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认为,行政首长出庭,对于提高行政诉讼案件和解率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类情形领导要上被告席
记者了解到,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主要适用于市、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而所谓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则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
《暂行办法》规定有四类情形(见下表),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政机关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年内超过5件(包括本数),则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不得少于2件。
《暂行办法》还规定,发生行政诉讼案件后,行政机关原则上应依法委托本单位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熟悉案情与涉诉事务的工作人员代理应诉。如果的确需要委托律师应诉的,则应同时委派1位本单位熟悉案情的工作人员参与。
无故缺席审判将被追责
记者注意到,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或者因未依法履行应诉义务导致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都将由同级人民政府或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除此之外,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的,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或在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也将被追责。
出庭应诉情况列入工作考核
据了解,目前佛山市法制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佛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具体考核办法。今后,佛山市法制局每隔半年,将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况,并经整理后报佛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
四类情形
1.本单位本年度的第一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2.重大、复杂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需要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3.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4.同级政府要求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解读:
有助提高行政案件和解率
记者了解到,实际上,在国内的重庆、宁夏等地,均已开始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从去年开始,禅城区已率先推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该区共有5个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而从实践经验来看,行政首长出庭,对于提高行政案件的和解率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数据显示,去年全年,佛山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行政案件767件,较前年大幅增长141.96%。在审结的760件案件中,判决行政机关胜诉的有470件,败诉案件59件。
但业内人士同时指出,《暂行办法》仍有一些局限。如四大强制出庭的情形中,第一个是本单位本年度的第一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第一件是怎么界定的?这在实际操作中是一个大的问题。而后三条的情形中,仍缺乏一些量化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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