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聃
新修订的老年法内容引起关注。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民政部副巡视员吴明对此表示:“由于老年法属于社会类立法,因此具体细节不可能规定得很清楚。但以后子女不‘经常’回家看
望老人,老人可以诉诸法律。”(1月5日《山东商报》)
在当下老龄化和快速流动的年代,“精神赡养”一直是众说纷纭的聚焦点:退休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日益完善,让老龄人口的物质需求已不再面临较多的稀缺,而传统的几代同堂的家庭结构的解体,却反向性地助推了“精神赡养”的迫切需求,“常回家看看”几乎成了一个时代老年父母的衷肠所在。不得不接受的事实是:渴望在现实中却经常被演绎成奢望,甚至让老人们求助于法庭的强力制裁,用“判决”强制性要求儿女“常回家看看”。
放在这样的背景下来审视,新老年法中的“精神赡养”条例是信息清晰的法律回应。
一方面,它有利于维护传统的公序良俗,同时,它也树立了刚性的标杆,让法庭在判决“不回家看看”案例时不至于陷入无依据的尴尬局面。不过相对于其对道德和法律的双重维护,更值得欣赏与肯定的是,“精神赡养”入法自身的“鼓励性”意味,对于“常回家看看”,新老年法只是要求 “不得”、“要经常”,这无疑体现出了可贵的立法分寸感。从本质上讲,“精神赡养”依旧只是子女的一种伦理义务,较之“不回家看看”,单纯的道德敦促当然可能乏力,但如果从法律上过于严苛地规定,那也难免伤及亲情本身之间的脉脉温情,背离立法的本意。况且,“不回家看看”在很多时候也是情非得已的选择。就此而言,无疑,“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自身的非强力意味,就体现出了“精神赡养”条款尊重法律精神与务实的分寸感;精神赡养“具体细节不可能规定得很清楚”也兼顾了执行上的慎微必要。
粗线条的法规原本就不应该介入过于 “细腻”的生活,“常回家看看”本身就是具体且不确定的生活细节,如果需要法律去具体化地一一审视与纠偏,那么只能让法律与生活一样变得琐碎与失去张力,从而失去理性、变得不可行。譬如什么时候回家看父母、多久看一次父母等就是不可限定的,这也就要求精神赡养条款本身就应该是“软法律”,而新老年法中类似条款的鼓励意味无疑契合了这一点。
怎样让“精神赡养”实至名归?怎样让“常回家看看”不纠结在道德和法律的迷离中?这显然不是一个可简单作答的问题,当传统的中国道德秩序赋予“家庭”过多的意义,当现代工业社会让分离和忙碌成为寻常生活的主题,“精神赡养”与“常回家看看”已经注定了步履蹒跚。正因为如此,法律意义上务实的“鼓励常回家看看”就有了立法分寸感的价值偏好与立场:它不激进,不试图超越道德和法律的边界,也不至于使自己陷入穷于对付的具体执行中,却依旧有了清晰的法律与价值导向——— 这无疑是值得赞赏的。
当然,法律意义上的鼓励精神赡养并不意味着对类似养老问题的遮蔽。除却法律与道德的约束,对于老龄人口的精神赡养问题,我们还有待于传统养老模式的破局,譬如让养老产业化、扶植民间资本进入养老产业;譬如引进“社会照料”的力量,让公益力量大规模涌入;譬如完善社区建设,加大老年人自身精神赡养的力度——— 若说到底,这些治理模式也有一种分寸感在,即以尊重养老复杂现实、全面合围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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