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丈夫说——
不接受道歉 不能让妻子死得没有尊严
昨晚,记者拨通受害人张妙的丈夫王辉的手机号码,王辉说,作为痛失妻子的他来讲,药家鑫的悔过,以及药家鑫父母的道歉,他一概不接受。包括药家鑫父母主动提出的民事赔偿协议的意向,他也不接受。
电话里的王辉显得有些激动。
“药家鑫父母的行为让我很心寒,出事后,我们甚至主动通过警方,想和对方协商解决此事,但得到的答复是:按程序走,那现在就按程序走。”王辉说,“作为受害人的丈夫,我将来养育儿子的确需要很多钱,但是,我不能让妻子死得没有尊严,我要求法院公正公平,依法审判药家鑫!”
律师说法
受害方:药家鑫行为不构成自首
对于药家鑫父母在致歉信里提到的,“得知儿子的行为后,我们在震惊之余,送儿子投案自首”的情节,今日凌晨零时许,受害方代理律师许涛认为:药家鑫不具有自首情节。
事发后,警方到现场作了勘察,发现了药家鑫的犯罪事实,并予以立案;此外,警方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将雪佛兰科鲁兹车主列为重大作案嫌疑。更重要的是,2010年10月22日下午,药家鑫已被拘传到公安机关并进行了讯问。2010年10月23日,其父母再次带他到专案组后,经进一步审查,药家鑫这才交代了自己于2010年10月20日晚杀人的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证明,药家鑫的行为不构成投案自首。
辩护方:双方曾沟通赔偿数额
根据药家鑫的交代,因为其女朋友在西安某高校长安校区上学,他基本天天晚上接送女友,就买了一把刀装在身上防身。他的车号陕A419NO的意思是,其女友出生于4月19日,当时女友提出分手,他不愿意,所以在车牌上显示为“NO”。
药家鑫的代理律师路刚称,药家鑫父母一直想去探望受害者家属,但迫于外界压力太大,因此这一探望计划,至今没有兑现。
他曾经和受害方代理律师许涛见过面,双方就民事赔偿数额进行了沟通,后来因索赔依据未出具而致协谈搁浅。他将根据受害方向司法机关提供的索赔数额以及民事诉讼状,尽力促成赔偿问题。
■案件回顾
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西安音乐学院钢琴系大三学生21岁的药家鑫,驾车从西安外国语学院长安校区返回西安,行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被害人张某,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某倒地呻吟,因怕张某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遂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某连捅数刀,致张某当场死亡。杀人后,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翰林路郭南村口时再次将两行人撞伤,后交管部门将肇事车辆暂扣待处理。
■链接
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什么属于情节严重
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什么属于情节较轻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情节较轻主要包括: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若因重男轻女思想,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本组稿件除署名外由本报记者 杨小刚 宁军 通讯员 岳红革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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