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即将于5月1日施行 《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依法赋予企业工会为职工工资分配、调整、支付“撑腰”维权。这将改变一些企业长期存在的“老板不愿谈、工会不敢谈、职工不会谈”的局面,条例规定,企业拒不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可最高被处2万元罚款。
工资协商制已不是新鲜话题,劳动保障部2000年就通过并实施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可直到现在,每到年终,清理欠薪、工资拖欠还非常普遍。工资都允许“协商”了,为何薪酬问题还大面积出现?
工资协商,绝非一出台《协商条例》就能立竿见影,如果不出台严厉的处罚措施,不对阳奉阴违的“虚伪协商”、“协商秀”进行严厉打击、大胆揭穿,管理者和老板就还是会装模作样、搞形式主义,基层员工也就还是不敢、不愿当“协商出头鸟”,而甘愿逆来顺受。这样的工资协商制度能成为基层员工的“权益靠山”吗?因此,只有祭出严格处罚这个“达摩克利斯之剑”,工资协商制发展过程中的“花瓶现状”才能得到有效改善。 雷泓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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