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童养媳的长成轨迹
福建莆田,2008年在册人口仅300万出头,却有着与其人口总数极不相称的数万名童养媳。童养媳本是当地的旧时陋习,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一度有所收敛,但上世纪70年代后,因为买卖婚姻、媒婆活动、女方索取聘金彩礼现象的出现,童养媳现象又在农村抬头。
莆田人多称童养媳为“长乐子”、“闽侯子”,但长乐或闽侯并非所有童养媳的故乡,多数人来自遥远的贵州、四川、云南等地,被人贩子一路诱拐至此。
莆田童养媳们在各自的成长轨迹里经历着不同的喜怒哀乐。对她们而言,1980年或可称为一道分水岭,自那以后的童养媳不仅数量锐减,某种程度上也拥有了婚配的自由。尽管命运不同,但她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强烈愿望—找到亲生父母。
本报记者 郭丽萍 发自福建莆田、长乐
5月8日母亲节那天,郭源英终于找到了亲生父母。从福建莆田抵达福建长乐,100多公里的路程她用了35年。
相认后,郭源英与母亲李秀凤同时失眠,远在贵州的哥哥也兴奋得一天打几个电话给她。郭源英用“好像从来没有离开过”概括她与家人重聚后的所有欣喜,还有心酸。
35岁的郭源英是莆田灵川镇一家服装厂的工人,但与普通出生或幼年时即被收养的女孩不同,她有一个特殊的身份:童养媳。
位于沿海地带的福建莆田市现今生活着数万名像郭源英这样的童养媳。上世纪70年代初至80年代末的20年间,当地流行并抱养了为数众多的女婴或女童。这些女婴及女童部分来自莆田本市及附近福清、闽侯、长乐等地的贫困家庭,也有从省外如四川、云南、贵州等省被诱拐而来。成年后,他们多数顺理成章地从抱养家庭的养女变成儿媳妇。
童养媳们在各自的成长轨迹里经历着不同的喜怒哀乐,却都有一个共同的强烈愿望—找到亲生父母。她们原本都是自发地寻找,随着近几年民间力量的加入,分散的寻亲童养媳被集结起来。郭源英是通过长乐热线寻亲专栏找到父母的第9个幸运儿,找到父母被她称为“这辈子最欣慰的美事”,但对大多数莆田童养媳来说,因为年代久远以及有效线索的缺失,更多的人至今仍在寻亲途上跋涉、迷茫。
“长乐子”
“别人劝我,‘如果你把两个孩子都留着,可能两个都会死,送出去一个或许还能活下来。’”5月14日回忆起往事,长乐的李秀凤泪落不止。
1976年,李秀凤生下第四个孩子,但刚出生的女婴并未给她带来快乐。老大4岁,老二3岁,仅15个月大的老三体弱多病,老四的加入对这个家庭而言意味着更重的负担。
挣扎了4天后,李秀凤作出了痛苦的决定:将老四托给媒婆。
接下来的几天,李秀凤家的老四像接力棒一般在几个媒婆手里轮转:“第一棒”是女婴外婆的邻居,她传给了自己的妹妹,接着媒婆陈爱英从“第二棒”处以45元的价格接手了女婴,又以89元的价格卖给了莆田平海镇的陈家。同样是童养媳出身的陈爱英年轻时常到长乐送牛奶,不时遇到长乐人向她打听莆田是否有家庭需要抱养女孩。见有钱可挣,陈爱英便兼职做起了媒婆。
莆田网的资料显示,1983年时莆田农村每个劳动力年收入622元,1976年郭源英的售价相当于1983年农村劳动力两个月的收入。而陈爱英只需转手一个婴儿,便获得了其他人辛苦一个月的所得。许是利润可观,当时不少从莆田嫁到长乐的妇女热衷于充当媒婆。
陈家膝下虽有一女,但怕三个儿子成年后付不起昂贵的礼金娶不到媳妇,便抱养了这个女婴,计划今后许配给自己的儿子。因为村里有“同姓不能结婚”的禁忌,陈爱英便替女婴取名为郭源英。
郭源英从懂事起就知道自己非亲生的身世,因为包括养父母家在内,村里几乎人人都称她“长乐子”。郭源英所在的村几乎家家都抱养女孩,因为多数来自长乐,“长乐子”便成为对来自长乐的童养媳的统称。
“一群孩子围在一起玩的时候,只要有人叫一声‘长乐子’,就会有好多孩子回头。”郭源英说。
幼时的郭源英并不知道,在平海镇乃至整个莆田地区,还有许多“长乐子”和身世相同的“闽侯子”。
38岁的林秀珠也是“长乐子”之一。令她难以置信的是,自己在莆田的生活轨迹竟始于一个媒婆的路费。林秀珠的养母告诉她,当年的媒婆是个30岁的男子,莆田忠门镇人。他到嫁到长乐的姐姐家探亲,回来时顺便带了个女婴好卖钱当路费。当时脐带未断的林秀珠就被装在这个男媒婆的旅行袋里,“拉链拉得紧紧的”。
林秀珠被养母买下的地点是莆田跨口站,当时的莆田车站就像一个销售婴孩的农贸市场,想要抱养孩子的家庭与媒婆在这里得到各自想要的东西。有些媒婆一次不只携带一名孩子,父母们挑选孩子、同媒婆砍价,就像买菜或挑衣服。林秀珠的邻居王海乐便是在莆田车站同养母一家相遇的。
1975年10月与11月间,王海乐的养母和外婆种下了麦子,便去车站等抱养女孩。她们遇到了一个扎着两条辫子、“前抱一个、后背一个”的媒婆。被抱在胸前的王海乐圆脸大眼,被她的外婆一眼看中。媒婆介绍说,自己是从莆田北高镇嫁到长乐的,这个女孩已被北高镇一户人家预定。
王海乐的外婆说要瞧瞧,抱过王海乐却小跑起来。在故意被媒婆追上之后,两人便开始砍价,最终媒婆将价格从100元降到了94元。
《莆田市志》记载,收养童养媳是莆田境内旧时就有的陋习,在山区、沿海尤为盛行。贫苦人家养不起女儿,多卖给人家当童养媳,甚至有些富裕人家也认为女儿是“赔钱货”,从小送人当童养媳,以免出嫁支付一大笔嫁妆。虽然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禁止抱养童养媳,童养媳之风有所收敛,但在山区、沿海仍未能根除。上世纪70年代后,因为买卖婚姻、赚取媒人钱的媒人活动、女方索取聘金、彩礼再次出现,抱养童养媳现象又在农村抬头。
在农村地区,女性一般不被认为是劳力,而且多数家庭重男轻女、想养儿防老,多数家庭最终选择了将过多的女儿送出去,以继续生育,得到男孩。
长乐的郑晓梅于1972年出生后,其母每再生一个女儿都要哭一次。郑家分别在1974年、1978年、1982年、1983年送出了4个女儿,最后留下3个女儿、2个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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