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25日转发央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等七部门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对于购买记名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以上不记名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
这一管理意见显然是剑指购物卡腐败。购物卡行贿受贿有多个便利,不仅办理、使用便利,而且洗赃便利,还有送卡、用卡风险小等特点。仅在北京石景山区检察院,购物卡贿赂案件2009年就占到了该院立案查处行受贿案件总数的83%,可见,购物卡已经成为重要的腐败手段。
治理“购物卡腐败”关键在于实名制,一旦实名制就有据可查,对腐败也是一种威慑。但有点遗憾的是,意见只是要求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这意味着很可能只能登记购卡人的名字,而不一定能登记实际消费人的名字,这就给“购物卡腐败”留下空间。而更忧虑的是,发卡单位不仅仅是商场超市,现今各种消费场所都在发放各种预付式的金卡、银卡,恐怕有关部门很难一一监管。况且,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购物卡监管政策也许免不了要遭遇各种对策。
显而易见,无论何种腐败,根源都是因权力不受制约,所以,购物卡治理是治标,而如何治理权力,才是我们要考虑的“本源”问题。当然,七部门规范购物卡也不仅仅是因为腐败,购物卡还涉及破坏经济金融秩序、偷税漏税、洗钱等经济问题,因而,购物卡也要治理好。而要治理好购物卡,我认为,不仅在发卡环节进行实名登记,而且在使用环节也要核实身份、实名登记。实名之后,制度急需跟上。张海英(相关报道见A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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