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近日发文,确定了房屋征收补偿的评估办法。其中规定,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征收房屋的价值将完全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不再综合政府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按照市场公允值定价、充分尊重被拆迁人权利,成为此次拆迁补偿办法的最大亮点。此前,诸如“拆迁估价参照政府部门定期公布房屋均价”等规定,让行政身影频频出现在拆迁市场中。一旦政府决策产生偏差,难免招致被拆迁人的抵触情绪。恰因此,新办法让被拆迁人拥有更多的话语权、让市场力量主导补偿价格的形成过程,更有利于彰显拆迁工程的效率与公平。但应当指出的是,如何确保拆迁补偿市场化价格的有效形成,就成为下一步落实新办法的关键所在。
事实上,尽管被拆迁人可以通过自己选定的评估机构寻找合理补偿金额,解决了此前对评估中介不信任的问题,但在大型拆迁工程中,实现被拆迁人意见的高度统一也并非易事。更何况,房屋补偿价格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同类地段土地的使用权价值、既有房屋装修状况、停业损失补偿、因拆迁而导致的社区重建以及其他可预见的新增成本等因素。任何信息不对称都可能导致评估结果的失准。所以,市场化定价还需要更加全面的制度保障。
从海外经验看,以法律为支撑、以制度为框架,成为市场化国家政府在拆迁工作中普遍采取的措施。例如美国相关法律规定:政府无权征收个人土地和财产,除非给予合理的赔偿。如果居民不同意“拆迁补偿标准”,那么双方都会求助于法院。但在最高法院做出决定之前,普通居民可以对政府特权及规定做出挑战。德国的基本法则规定,一个合宪的公益征收行为,必须予以公正的补偿。而在韩国,如果是连片开发,相关制度规定居民需成立 “拆迁对策委员会”,以群体的名义维权,保证拆迁户的生活得到改善,要么拆迁者提供的补偿金能令住户满意,要么谈判失败放弃项目,而无论最终是何种选择都不会引发纠纷。
严谨的法律制度程序不仅能有效防止行政部门滥用职权,而且可以确保拆迁工作的效率。就此而言,在确立了拆迁补偿的市场化思路后,主管部门当尽快着手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例如,我国的《宪法》仅言明了拆迁应“给予补偿”,而《〈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也只是规定应“公平补偿”,这些行文难以全面保障被拆迁人的经济利益,故应当有进一步明确的规制。又如,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关制度向市场明确拆迁协商主体的组织办法、具体协商程序、仲裁方式等促进平等拆迁的实施程序,同时应建立多元化的监督和社会救助援助体系,畅通拆迁中各种矛盾的申诉渠道,尽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避免冲突纠纷被激化。
随着政策指向的明晰与法律制度的完善,市场化拆迁补偿的中国模式将渐次成形,当前困扰房屋拆迁工作的各种敏感问题将会迎刃而解。(马红漫 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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