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言平
近日,云南男子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幼童案引发社会广泛轰动:李昌奎残忍奸杀了19岁的同村少女后,又将她3岁的弟弟倒提摔死,还用一根绳子将姐弟俩的脖子勒紧……一审被判死刑,二审却改判了死缓,因为有“自首”这个“免死牌”。7月4日,云南省高院表示,已经派专人对此案进行重新审查,不日会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用 “穷凶极恶”来定义李昌奎的罪行,恐怕并不过分。人性歹毒到如此地步,让人胆战心惊。而事实上,该案一审中就曾判决: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决定执行死刑。这样的判决,不但符合程序正义,也符合公众的正义预期。
但,就这样堪称合情合理合法的判决,在二审中却变成了“量刑过重”。“自首情节”也成为了穷凶极恶的李昌奎的“免死牌”,李昌奎被云南省高院改判死缓。这种判决结果的颠覆性原因,也有待进一步地“重审”。
如果不是公众雪亮的眼睛,李昌奎也许得不到法律应有的严惩,被奸杀的少女王家飞及其弟王家红或许只能含悲九泉、死不瞑目。而事实上,司法审判被舆论“翻案”、“逼宫”的现象已不是首例,而这些“自由裁量权”下的乱象,不但刺痛了民众渴求正义的心灵,更是践踏了法律的尊严,辜负了民众的信任。
法律,是运送正义最可靠的载体,惩戒罪恶伸张正义是它的本能也是本职。可是,从李昌奎一案看,法律在具体操作行使的过程中好像迷失了方向。这种本能的迷失,恐怕要归咎于法律的执行者,而执行者的迷失,恐怕又要回到那个老生常谈的司法弊病:监督不够有力。为什么一审二审判决大相径庭?为什么二审判决与民众判断有天壤之别?
放在死刑复核权收归高法和 “少杀慎杀”的背景之下,此案还再次衍生出“死刑存废”的问题,但存废之争只是理论性探讨,还应放到整体的司法环境中去,而不是由此给个例开绿灯。司法讲求程序正义,在现有的司法制度下,云南省高院将李昌奎改判“死缓”,不是创新更成不了先例,而是在步破坏程序正义的后尘。退一万步讲,即便要“少杀慎杀”,但李昌奎的穷凶极恶无论如何都享受不了这样的“优待”。
我们既不乐于看到行政权力等因素干预司法,也不乐于看到公众舆论指导司法,但从当前的司法环境来看,业余的民众为专业的司法纠偏已非李昌奎案首例。这,并不能说是舆论的胜利,也许还不能不说是司法的悲哀。
云南省高院表示,已经派专人对此案进行重新审查。希望审查的结果,不但要能够符合民众的正义预期,更要能够对得起法律的尊严。 (相关报道见A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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