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晚报讯 (记者 王彬) 记者昨日获悉,我市将执行最新颁布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据此,我市将加大对超限运输的处罚力度,并对行政处罚规定进行细化,使其在实际中更具操作性。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将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对因运输货物不能分割等原因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执行新《条例》后,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将由公路管理部门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在执行新《条例》中,我市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源头治理方面加强了监管,包括车辆生产、销售、登记以及货运场站装载等环节。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改装车辆的,将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根据《条例》最新规定,此后,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驾驶人、押运员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部门或交管部门。公路管理部门将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如果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驾驶人、押运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相关的运输企业或司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