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格祺伟 容玉霞 通讯员 胡渊茗) 近期,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对平江县原人大常委会主任张贤德受贿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一审判决以受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贤德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追缴其犯罪所得赃款1428312元,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至2010年,被告人张贤德在担任平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平江县招标领导小组副组长、平江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平江县商业步行街项目挂点县级领导、106国道平江段改造建设工程指挥部指挥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作安排、承揽工程、解决政策优惠、减免费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42.831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贤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在案发前向行贿人退还了360000元受贿款;在纪委调查期间,坦白交待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并在案发后积极退还了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且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贤德虽具有多个从轻处罚情节,故辩护人提出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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