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独家获悉,《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下简称《条例》(草案)]在经过长达1年的 “磨合期”之后,近日提交南京市政府审议,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下简称法制办,今日将《条例)》(草案)公示,欢迎市民们上网查阅,提交意见和建议。“今年8月份一审、10月份二审,11月份报省人大审批,预计明年初即将正式施行。”知情人透露,“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给电梯立法,南京市迈出了全国首步”。
《条例》(草案)于今日在南京政府法制网(http://www.njzffz.gov.cn)立法征集意见栏全文刊登,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土可从即日起至8月7日前在线提交意见和建议,也可通过信件形式特意见邮寄至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东41号,邮编:210008),联系处室:法规处;电话:025—83216315。
出台背景
历经4年“蓄水期”,电梯事故频发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简称南京市质监局)作为此次草案的“主笔方”,在赞受金陵晚报采访时表示,“前期工作早在4年前的2007年就开始调研。
据该局一位负责人介绍,在条例出台前,南京市已有2001年颁布实施的《办法》,“有些内容与上位法不相符合”。
“国务院是2003年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并于2009年进行了修改”,而南京市在2001年出台过监督办法后,历经10年时间未修改。
据南京市质监局一组数据显示,南京市登记在册使用的电梯现有3.5 万部,按照每年20%的增长速度,预计到2020年“保有量将达到10万部”。该负责人分析,“每年接到的投诉有上百起,其中90%以上的投诉是由于电梯更新、改造、日常维保、以及费用无法落实引起的”,因此,必须通过立法来对电梯的使用、维护、更新等环节予以规范。
在3.5万部庞大的基数下,难免会出现电梯事故,而近期高发的电梯事故,更是将电梯安全推上了风口浪尖。
条例解读
学校、公园、商场、超市、必须安装电梯监控
日常维保单位转包业务,最高罚20万元
1、电梯监管、政府各部门该担什么责任?
条例第53条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监督管理;
(2)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电梯招标监管;
(3)安监部门:负责电梯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4)公安机关:负责电梯事故现场公共安全,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备等违法行为。
解读:
对于电梯的生产、销售、日常维保、检验检测等各个环节,其实在以前的监督办法中已有明确的规定,但经过10年的变革,往往如今出了电梯事故以后倒查时,遇到衔接环节上的问题,每个部门都说和自己没有关系。此次条例明确了每个政府部门的监督责任,并且在条例的第51条,还将质监部门在行驶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问题后,应该和哪些部门通气都进行了相应明确。
2电梯到底归谁管?
条例第15条
(1)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2)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3)新安装点滴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4)多方共有产权的电梯,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电梯使用单位;
(5)出租含有电梯的场所,可以再合同中约定承租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解读:
明确了使用单位主体,就意味着谁是电梯安全管理的负责人,对其进行界定和明确,关系到能否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并且此次条例还对各个关系人之间的衔接进行了规范,并且还在条例第16条,规定了电梯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落实电梯使用主题的义务,确保电梯使用的指责能够落实到实处。
3哪些电梯必须装监控?
条例第20条
(1)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机构;
(2)广场、公园、桥梁、人行天桥、人行地道、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公共汽车站、轨道交通站点、公共停车场;
(3)商场、超市、宾馆、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
(4)体育场馆、展览馆、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等科教、文艺、艺术场所;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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