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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上访者被以未购买一元钱公交车票为由劳教1年
http://news.hsw.cn    来源: 四川在线  2011-08-09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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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肖霖:14路公交司机歧视上访人员

  李肖霖,国内著名刑辩律师,北京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律协宣传委员会委员,美国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会员。

  李肖霖在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说:“这个案子非常蹊跷,也令人产生了很多疑惑。”

  他说,这是一起非常简单且很小的治安事件,却被当地公安转变成了一个冤假错案。

  李肖霖告诉记者,作为公交车本身,它对于普通民众是不可以拒载的,除非乘客携带了危险品上车。

  “你只要未证实乘客带有危险品,不可以拒载,如果公交车不载客,那么就是司机本身的问题。”李肖霖这样说。

  与此同时,李肖霖甚至认为,如果司机根本就没有将乘客送到想要到的地方去,那他根本就没有资格向乘客要钱。

  也就是说,朱玉妹及陆菊华、吴产娣本身就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因为公交车司机没有开车。而且在其报警记录中的理由也并非他们没有交钱,而是因为发现有人上访。

  他说:“所以北京警方没有立案,这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而常州警方以‘工作中发现’及‘上级交办’为由立案,是站不住脚的。”

  李肖霖还批评北京市14路公交车司机搞人群歧视,他说:“从报警记录和值班记录中能看出,这个公交司机不是一个合格的公共服务人员,搞人群歧视。”

  他说,崔林实际上执行了这样一个行为,即上访人员不能坐车,这是一个明显的歧视行为。

  “但是人家上访人员能够到北京来,他们显然是乘公共交通工具到的,其它的交通工具都可以坐,凭什么你就不让人家坐了呢?别的车都没有搞这个歧视,你北京的14路公交你为什么搞特殊?”李肖霖这样质问。

  最后,李肖霖说:“这些人最终并没有乘车到达目的地,公交公司根本没有理由收取他们的乘车费用。他们本身不需要付任何费用。”

  袁裕来:不给车费是民事纠纷,公安机关无权介入

  袁裕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执委。

  袁裕来在接受采访时认为:“这个案件非常荒唐,公安执法本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百姓去北京反映问题。”

  他说,司机指认了4人,但只有3人被劳教,明显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办案是有问题的,存在滥用职权的问题。

  袁裕来告诉记者:“这个案件,公安执法有违《信访法》中对民众上访的规定。且劳教法规中并未规定可以对上访进行处罚。”

  他同时指出,如果仅仅因为未缴纳一元钱车费而需要进行处罚,那么首先这是乘车人与公交公司之间的事情,属于民事诉讼范畴。公安部门没有权力涉足。

  同时他说:“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孤证不可以立案。考核在于,单一证据是不是足够强,如果够强,是可以立案的。如果不够,就不可以。”

  “就本案而言,司机崔林的证词,如果朱玉妹等人承认了,是可以立案的,但是对方没承认,就需要进一步商讨。法院也有必要要求证人出庭对质。”

  沈岿:一元钱,不至于劳教一年

  沈岿,国内著名法学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学位委员会主席、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确实很少见这样荒唐离奇的判决。”沈岿在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发出了这样的感慨。

  他说,首先从处罚方面讲,朱玉妹、陆菊华及吴产娣三个人的行为并未直接构成犯罪,因此常州警方不可以进行异地立案处罚。

  “这点常州警方违反了行政程序的,如果说要立案,也需要北京警方移交案件,否则对于后期争议这么大的案件,两地警方应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才可以确定哪里立案。”

  同时,沈岿说,假设三人均没有购买车票,也不应该劳教他们。“这个主要是根据行政处罚里面有一个比例原则,也就是说,这个处罚必须和他们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成正比。”

  沈岿说,这个案件非常显然,三人不足以劳教一年。警方涉嫌滥用职权。

  而且,即便可以进行处罚,那么劳教法规里面也没有规定说,可以对拒付公交车款进行处罚。即便是他们可以进行处罚,那么,对于拒付一元车票这样一个事情的处罚,最多也只是罚款、赔付等,并不至于处罚劳教一年。

  袁裕来也说:“假定他们都是未付钱的,那么他们的量刑是不适当的。即便是偷一元钱,也不至于处罚劳教一年。”法律专家指责常州警方涉嫌滥用职权,14路公交车司机歧视上访人员

  ■新快报记者 刘子瑜 实习生 马毓 发自北京

  几乎没有人能够想到,朱玉妹、吴产娣及陆菊华的上诉会以失败而告终。

  “北京上访,家乡劳教”这样的句子瞬间在网络上发酵,一批网友开始指责当地法院存在“盲判”及“包庇公安”的事实。

  与此同时,国内著名的法学专家也纷纷站出来,发表自己的观点。

  新快报记者就常州警方到底能否异地立案,证人崔林的话到底能否采信,假设三人确实没有买票、劳教一年是否合理合法等问题采访了法律界相关专家。

  李肖霖:14路公交司机歧视上访人员

  李肖霖,国内著名刑辩律师,北京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律协宣传委员会委员,美国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会员。

  李肖霖在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说:“这个案子非常蹊跷,也令人产生了很多疑惑。”

  他说,这是一起非常简单且很小的治安事件,却被当地公安转变成了一个冤假错案。

  李肖霖告诉记者,作为公交车本身,它对于普通民众是不可以拒载的,除非乘客携带了危险品上车。

  “你只要未证实乘客带有危险品,不可以拒载,如果公交车不载客,那么就是司机本身的问题。”李肖霖这样说。

  与此同时,李肖霖甚至认为,如果司机根本就没有将乘客送到想要到的地方去,那他根本就没有资格向乘客要钱。

  也就是说,朱玉妹及陆菊华、吴产娣本身就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因为公交车司机没有开车。而且在其报警记录中的理由也并非他们没有交钱,而是因为发现有人上访。

  他说:“所以北京警方没有立案,这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而常州警方以‘工作中发现’及‘上级交办’为由立案,是站不住脚的。”

  李肖霖还批评北京市14路公交车司机搞人群歧视,他说:“从报警记录和值班记录中能看出,这个公交司机不是一个合格的公共服务人员,搞人群歧视。”

  他说,崔林实际上执行了这样一个行为,即上访人员不能坐车,这是一个明显的歧视行为。

  “但是人家上访人员能够到北京来,他们显然是乘公共交通工具到的,其它的交通工具都可以坐,凭什么你就不让人家坐了呢?别的车都没有搞这个歧视,你北京的14路公交你为什么搞特殊?”李肖霖这样质问。

  最后,李肖霖说:“这些人最终并没有乘车到达目的地,公交公司根本没有理由收取他们的乘车费用。他们本身不需要付任何费用。”

  袁裕来:不给车费是民事纠纷,公安机关无权介入

  袁裕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执委。

  袁裕来在接受采访时认为:“这个案件非常荒唐,公安执法本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百姓去北京反映问题。”

  他说,司机指认了4人,但只有3人被劳教,明显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办案是有问题的,存在滥用职权的问题。

  袁裕来告诉记者:“这个案件,公安执法有违《信访法》中对民众上访的规定。且劳教法规中并未规定可以对上访进行处罚。”

  他同时指出,如果仅仅因为未缴纳一元钱车费而需要进行处罚,那么首先这是乘车人与公交公司之间的事情,属于民事诉讼范畴。公安部门没有权力涉足。

  同时他说:“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孤证不可以立案。考核在于,单一证据是不是足够强,如果够强,是可以立案的。如果不够,就不可以。”

  “就本案而言,司机崔林的证词,如果朱玉妹等人承认了,是可以立案的,但是对方没承认,就需要进一步商讨。法院也有必要要求证人出庭对质。”

  沈岿:一元钱,不至于劳教一年

  沈岿,国内著名法学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学位委员会主席、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确实很少见这样荒唐离奇的判决。”沈岿在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发出了这样的感慨。

  他说,首先从处罚方面讲,朱玉妹、陆菊华及吴产娣三个人的行为并未直接构成犯罪,因此常州警方不可以进行异地立案处罚。

  “这点常州警方违反了行政程序的,如果说要立案,也需要北京警方移交案件,否则对于后期争议这么大的案件,两地警方应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才可以确定哪里立案。”

  同时,沈岿说,假设三人均没有购买车票,也不应该劳教他们。“这个主要是根据行政处罚里面有一个比例原则,也就是说,这个处罚必须和他们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成正比。”

  沈岿说,这个案件非常显然,三人不足以劳教一年。警方涉嫌滥用职权。

  而且,即便可以进行处罚,那么劳教法规里面也没有规定说,可以对拒付公交车款进行处罚。即便是他们可以进行处罚,那么,对于拒付一元车票这样一个事情的处罚,最多也只是罚款、赔付等,并不至于处罚劳教一年。

  袁裕来也说:“假定他们都是未付钱的,那么他们的量刑是不适当的。即便是偷一元钱,也不至于处罚劳教一年。”

编辑:梁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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