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惑:短信是删改过的?
面对这些短信及内容,潘先生代理人周律师说,发短信的手机号确实是潘先生本人的,但潘先生手机丢失过,后来又补了张卡。手机短信易删改,所以真实性无法确定。加之双方的恋爱关系,不可避免存在互用手机的行为。
另外从当庭提交的手机来看,所示短信明显具有编辑整理痕迹,手机交流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你一言我一语”,只有全面查看来往信息才能界定其真实含义。最主要的是手机短信属于视听资料,只能作为简洁证据使用,不能独立作为证据使用。
小银的代理人说,短信书面记录是仅摘抄潘先生所发,但手机上短信都是对话式的,没有经过删改,“手机短信内容证明了双方存在赠与关系。”
为什么没有借款手续?周律师回答说:“潘先生若提出打欠条,有碍于面子上过不去。”小银说,在潘先生发的8条短信中,她只回复了一条,是5月19日发的:“谢谢,那是你自己认为,我不想和一个自己不喜欢的人过一辈子,你说过你可以做我的大哥,别让我失望。”
证人出庭:证明“他和她是恋人”
庭审期间,潘先生请来了一位证人储先生。储先生说,他和潘先生是多年的朋友,他对二人相识相恋的过程比较清楚。两人交往,小银透露自己家是新乡的,很想在郑州买房子,但没钱,潘就告诉她:“那我借钱给你。”
储先生说,他们三人在一起吃过饭,“他俩和其他谈恋爱中的男女一样,没啥问题。”
两人出了问题后,因小银不愿意和潘先生见面,“他让我联系小银处理还款的事,5月19日下午4点左右,我见到了她,我说好聚好散,把买房款还他,当时,她说没钱。”储先生说,小银提出把那个购房手续还给他,但之后打电话、发短信,都没有回音。
5月23日晚上,潘先生和储先生去小银租住的地方,小银不肯见面。
谜题:这笔钱是借贷还是赠与?
周律师称,双方在交往过程中,潘先生送她的3万元玉镯,还有借给她的1.5万元现金,可以视为赠与。
但这笔30万,是借款非赠与,“即便借款之初是赠与,但双方后来关系恶化,小银也同意将赠与转化为借款,证人可以证明。”
小银仅以短信等间接证据不能证明赠与成立。“赠与有明显的亲情及道德特色,他们双方仅认识只有20天,不应该存在赠与行为。”
“既然玉镯是赠与,为何房子就不是赠与?”小银代理人说,购房款是小银拿钱去交的,银行转账不能证明双方是借贷关系,即便双方之间有经济往来也是赠与关系,这种赠与不违反公序良俗。
“小银一直不同意潘先生的追求,房子是潘一直催着找小银要身份证买的。” 线索提供 张献玲 张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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