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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
http://news.hsw.cn    来源: 人民网  2011-09-14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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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是对公民人身权利和基本尊严的侵犯,它对于公民个人、家庭以及社会都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世界各国的实践证明,制定专门立法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最重要、最有效的措施。全国妇联从2008年起,提出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建议。2010年,我们对国内外反家暴状况做了进一步调查和研究,结果再次表明,反家暴立法势在必行。

  第一,制定反家暴法是公民权利保护的迫切要求

  一是家庭暴力受害人数量持续增长。从妇联系统接受投诉的情况看,2004年以来,妇联系统受理的家庭暴力的投诉数量每年均达4-5万件左右。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的抽样调查显示,家庭暴力在普通人群中的发生率为34.7%。受害人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福建省一项专项调查显示,64%的受访成年人有被动经受家庭暴力的经历,近40%的夫妻承认有婚姻暴力, 60%的未成年人遭受过来自父母一方或双方的暴力。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出警记录统计,夫妻纠纷引发的家庭暴力一直是接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仅2010年1—10月,该市市区共发生家庭暴力322件,平均每天1件。

  二是家庭暴力引发的恶性案件增多。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2007年因家庭暴力引发的12件杀人案件中,13人死亡。在陕西省女子监狱,仅2007年,因家庭暴力杀人犯罪的妇女有171人,占该监狱各类故意杀人犯罪总数的30.35%;其中,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被迫杀夫案件有163件,占95.32%。2009年,北京市25岁的女青年董珊珊结婚一年就遭丈夫殴打致死; 2010年,北京一女编辑以暴制暴杀死了对她实施家庭暴力的丈夫。还有一些妇女因家庭暴力被丈夫打残,如2009年引起广泛关注的安徽妇女高庆芝被丈夫打断四肢,打瞎右眼,并用钢筋捅进下身。此外,父母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未成年子女死亡的案件也频繁发生。2010年3月,浙江一名3岁女童因背不会古诗被家长打死;3-4月期间,广东两名孩子因学习问题被家长打死;6月,西安一家长因对其子在学校表现不满,开家长会时在教室对孩子拳打脚踢,孩子当晚伤重死亡。

  然而,目前司法上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基本状况是:很高的证据认定标准,中庸的解决方式,极低的处罚措施。如北京董珊珊一案,她八次报警无果,一条生命结束了,但就因为是家庭成员的犯罪,其丈夫仅以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此有人这样形容遭受家暴妇女的境遇——“以沉默隐忍暴力,以分手离开暴力,以暴力消除暴力,以生命结束暴力”。

  在法国等一些国家,对家庭成员犯罪被认为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罪行,会受到比对他人实施犯罪更重的处罚。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高,我国公民亟需一部反家暴法来保护在家庭中的生命安全不受侵犯。

  第二,尽管现行法律已有规定,仍然需要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

  家庭暴力是联合国指出的对妇女一切形式暴力中的一个部分,反对家庭暴力属于妇女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国际社会把反对家庭暴力作为一种国家责任。根据联合国《家庭暴力示范立法框架》,反家暴立法应当包括:确认家庭暴力是对个人和社会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采取救助措施,加强刑法执行,提供法律服务,防止家暴进一步发生,培训警察和法官,帮助施暴者矫正行为,进行社会宣传,吸引公众参与等。因此,对家庭暴力立法的目的绝不仅仅是惩罚施暴者那么简单,而是包含了预防、制止、救助、惩罚在内的一整套制度措施。

  反观我国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可以发现几个明显的不足。

  一是可以适用于处理家庭暴力的法律没有形成国家干预家庭暴力行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干预机制。

  二是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散见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个别条款当中,且多属于宣示性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三是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只有制裁施暴者的功能,如刑法中的虐待罪、治安处罚法中的一些处罚措施和行政强制措施,没有预防和制止暴力、救助受害人的措施,尤其是对正在进行的暴力或者持续发生的暴力无法及时、有效的干预。

  四是没有对家庭暴力概念予以界定,导致警察、检察官、法官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存在分歧,在处理案件时自由裁量权较大。例如,有的警察认为丈夫打妻子、父母打孩子是家务事,警察不能干预;有的家庭暴力行为警察认为是故意伤害而检察官认为是虐待;法官对以暴制暴杀人案件,最低的判三缓三,最高的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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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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