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冬供暖期间,西安市自备热源的小区,应在提出供热价格并与用热人协商后,到市或区、县价格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经公示后执行。供热价格协商不下来的小区,可由辖区政府部门协调解决。
自备锅炉供热热价均须协商备案
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并实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热,其供热价格形成均属协商备案范围。其中,高新区、经开区由西安市物价局负责;其他区域由所辖区、县物价局负责。曲江开发区委托雁塔区物价局负责。未实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热价格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制定或调整自备锅炉供热价格,基本程序为由供热单位(指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热管理者)根据上年度供热成本运行费用情况,提出本年度拟定的供热价格方案,在与用热人协商后,到市或区、县价格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经公示后执行。
今年供热方案参考去年成本测算
西安市物价局要求,供热单位在对上年度采暖期供热成本运行费用进行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提出本年度拟定供热价格方案。方案主要包括:居民小区及供热的基本情况(小区面积、业主户数、入住率、锅炉运行情况、供热能力等),上年度总用热量和热费收支情况、成本测算情况、原来供热价格、拟定供热价格、每天供热时间及时段、收费方式等。
供热单位采取与业委会协商、召开用热人会议、问卷等形式,将供热价格方案与用热人进行充分协商。
开会协商时,实际到会人不足应到参加人数三分之二,视为协商会无效。问卷调查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用热人同意并签字确认才能有效。
协商一致后,将协商议定的最终供热价格及协商会议记录等材料,于当年11月15日前到市或区、县物价局办理备案手续。
如果供热单位与用热人双方就供热价格难以协商一致时,由小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协调解决。
收取用热费前价格须在小区公示
供热单位在向热用户收取热费前,须将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供热价格在小区显著场所公示。公示价格内容为:供热价格、每天供热时间、每天供热时段、备案时间。
采暖期结束,供热单位应在两个月内向用热人公示收支决算情况。物价部门要求,因故停止供热的,应提前公告并按天向用热人退费。
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 张莉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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