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函照登:《歌厅噪音扰民,市民无奈求助》
我们是合阳县工商小区住户的老百姓,我们这个小区的住户大部分是2008年8月份搬进这个小区的。A栋住户1,、2楼为商户门店,3、4、5、6楼为住户楼,当时住户还没搬进的时候,1、2楼被人承包开了个“维多利亚”歌厅,当时我们搬进来以后歌厅的噪音就很大,3、4楼得住户明显能感觉到楼板在震动,5、6楼得住户能听到歌厅唱歌的声音,当时我们在五楼住户家听噪音的声音,曾戏称如果下面是熟人在唱歌,我们肯定能听出来是谁。我们白天上班很辛苦,晚上就想好好休息,以便来日更好的工作、生活,应该说这是每个人最基本的需要。可是,这里的居住环境,连这个最基本的需要都不能满足。晚上七、八点钟,歌厅里的噪音就开始刺激着我们的耳膜,看电视时,电视声音稍小一点就听不清,想静下心看看书、学习一下,常被那烦人的声音搅得心烦气躁。十点钟该睡觉了,躺在床上却被噪音搅得辗转反侧难以入睡。好不容易睡着,两三点钟却常常被那些噪音吵醒。我们为此事与歌厅做过好多次协商,也与物业上做过交涉,几个住户因此事还被歌厅人员殴打,由于歌厅老板的背景,此事也就不了了之。我们住户曾经也给县长信心、环保热线投诉过好多次,环保局的人来我们住户家里测试过音量,但每次环保局测音前必须要歌厅人员在场,所以每次测的时候音量都会小,等环保局的工作人员离开以后,噪音又会折磨我们。我们在这里已经被折磨了好几年了,晚上的时候真想下去杀了开歌厅的人,但是一想到家庭,只能忍耐,也不知道这样的忍耐什么时候是个头。
据我们所知温家宝总理于2006年1月18日签发了第458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七条是这样的: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对噪音的管理是有法可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四十三条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这个歌厅我们可以说是恨之入骨,但又很无可奈何,,我们也求助过我们的父母官,(合阳县县长)但是县长大人可能是工作繁忙,没有时间关我们这些草民的事情,所以我们现在只能求助媒体,希望媒体能为我们主持公道,让这个烦人的歌厅早日搬出居民楼,还我们一个清净,让我们早日睡上一个安稳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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