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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产假增至14周 未参保单位可支付流产医疗费用
http://news.hsw.cn    来源: 阳光报  2011-11-22 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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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日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孕满4月流产可休6周产假

  征求意见稿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提意见要在12月23日前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1年12月23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nzg@chinalaw.gov.cn

编辑:张乃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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