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救性康复
指对视力、听力语言、智力、脑瘫、孤独症康复训练以及辅助器具适配、肢残儿童矫治手术等多项康复救助项目
昨日提交给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陕西省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增加了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新规定。
>>康复
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医疗康复救助
现状: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我省有0~14岁残疾儿童约10.26万人,占全省残疾人总数的4.12%,其中,0~6岁残疾儿童4.98万人。
《办法》:省、设区市县政府应当设立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培训康复工作人员,进行康复技术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0~6岁残疾儿童免费提供抢救性康复。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医疗康复救助,免费为贫困残疾施白内障手术、适配辅助器具。
>>教育
保证适龄残疾人就学
现状:我省三类残疾少年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72%,远低于98%以上的健全儿童。残疾儿童生源很多、可教育资源不够。
《办法》:设区的市应建立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县市应当采取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或者合作建校等形式,保证适龄残疾人就学。
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就业
单位招残疾人比例不得低于1.5%
现状:我省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不到全省平均水平的50%,远低于全国60%的水平,并有差距不断加大的趋势。残疾人就业形势相当严峻。
《办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其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录用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在职工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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