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治发:我现在和正常人一样,不需要花钱看病。老家河南就很好,政府免费给药,有120种药都是免费的,可以控制病情,检测也是免费的。只是河南好像忌讳提艾滋病,我在河南做活动,没有一个记者来采访我。
华商报:接下来有什么打算呢?
马治发:过了国际艾滋病日,就没有任何媒体关注我们了。接下来该怎么办,我心里真的没底。
由中央党校社会发展研究所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联合发起的艾滋病感染者生存现状调查结果显示,知道自己感染艾滋病后,28.2%的人改变过工作。女性因艾滋病改变工作的比例(30.2%)高于男性(27.4%)和总体(28.2%),被调查者中,13.8%曾被拒绝雇用或失业,3.3%因为艾滋病被拒绝提升。近三成人因感染艾滋换工作
他戴着黑色的帽子,围着一条花色条纹围巾,黑色风衣包住了身体,偌大的墨镜遮住了脸上的所有特征,但“伪装”下的笑声却依然爽朗。他叫小军(化名),是一名艾滋病毒感染者。
2010年6月,小军报考四川省盐边县小学音乐老师职位,顺利通过了笔试及面试。当他满心欢喜地报到时,却在体检中被查出是艾滋病毒感染者,学校的大门永远对他关上了。
更不幸的是,当地教育部门还将小军感染艾滋病毒的个人信息在网上公布。一年多以来,小军因此找不到工作,他走上了漫长的上访之路。
“如果能推动法制的进步,不再歧视我们,我做的一切都值了。”小军告诉本报记者。2011年11月28日,国家公务员考试刚刚结束,小军和其他两名艾滋病毒感染者一起,向国务院法制办递交了一份反艾滋病就业歧视的建议书。
一份官方发布的调查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估计我国存活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78万。目前,我国已发现的感染者和病人存活34.6万。也就是说,目前还有大约56%的感染者尚不知情。
5.6%艾滋病感染者因贫困缺乏食物
有歧视的地方就有维权,多年来,中央党校社会发展研究所的教授靳薇一直在为艾滋病人维权。
2003年秋天,一份上海的报纸无意间刊登了一位高中生艾滋病毒携带者的故事,并清晰地展现了这个孩子的照片,靳薇辗转北京上海两地,为这个孩子“讨说法”。最终报社同意向靳薇道歉,可靳薇说:“不要向我道歉,你们应该道歉的是那个孩子。”
近年来,由中央党校社会发展研究所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联合发起的艾滋病感染者生存现状调查,靳薇是主要参与者之一。她协助调查团队走访了北京、上海、河南、云南、新疆、广西等25个省、市、自治区,获得有效调查问卷2096份、深度访谈73份。她发现:艾滋病毒感染者、患者受到羞辱和歧视的情况是严重的,41%的受访者称自己曾遭受艾滋病相关歧视。
问卷调查显示,知道自己感染艾滋病后,近三成(28.2%)的人改变过工作。女性因艾滋病改变工作的比例(30.2%)高于男性(27.4%)和总体(28.2%)。被调查者中,13.8%曾被拒绝雇用或失业,3.3%因为艾滋病被拒绝提升。
女性在家庭和经济上更多地受到艾滋病的打击,影响的严重程度(很多、非常大)高于男性6.3个百分点,男性在工作方面更多地因为感染而受歧视,5.6%的艾滋病感染者因贫困缺乏食物。有个别感染者、患者甚至被拒绝办理“最低生活保障”。
其中,被调查者45人曾被当地CDC(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部门强行到家中消毒,319人(16.51%)在未经本人许可的情况下被健康专家(医生、护士、咨询人员、检验人员、CDC等)泄露信息,226人(12.14%)遭遇过就医拒绝,80人曾被拒绝提供健康服务,50人被拒绝提供计划生育服务,46位感染者曾被拒绝抗病毒治疗。
冰冷的法律同样冰冷的现实
社会歧视,艾滋病毒感染者可以忍气吞声,但让他们不能接受的是法律的歧视。2010年10月,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发布《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调查》,认为公务员招考中存在健康、性别、年龄等多种歧视,歧视比例达100%,因此呼吁相关部委改革立法,但一年过去了,什么也不曾改变。2011年11月20日,该研究所再次发布《2011年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状况调查报告》,重提公务员招考应先从反歧视开始。
该报告的主要负责人刘晓楠告诉本报记者,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虽然取消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这一点是进步,但依然没有对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区分,它一概地说艾滋病不合格,把艾滋病毒携带者也看作是艾滋病,“这是一个制度性的歧视。”
她解释说,艾滋病毒在人体内有7-12年的潜伏期,这期间病人完全没有任何发病症状,和普通人一样,完全具备工作能力,不应被列入“被歧视”的范畴。
记者查询中国法律文本发现,不仅《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众多法规条例都明确拒收传染疾病感染者。
虽然《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但它们并未对“歧视”做清晰的界定,没有说明在何种情况下的何种行为能够被界定为“歧视”,因此其可操作性不强。
这两部法律法规也没有对实施歧视的个人和单位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即使某单位或个人实施了歧视,也不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其“违法成本”很低。
受这些法律法规的影响,每一年众多的艾滋病毒携带者及乙肝病毒携带者,都无法正常参加工作。“得了病,正是需要花钱的时候,又没有了工作,你让我们怎么办?”小军说。
艾滋病不是一个特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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