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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校车超载扣留车辆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安全乘车随车照管人员要带学生过马路
乘坐校车的是未成年人,需要有专人全程照管。
随车照管人员的职责包括:1.引导、指挥学生有序上下车;学生下车后需要横穿道路的,带领学生安全通过;2.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者发现驾驶人饮酒、校车超载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并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3.清点乘车学生人数,确保乘车学生安全落座,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5.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幼儿、小学生上下学,随车照管人员应当与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校车停靠站点交接。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或者撤换;情节较重的,予以解聘。
副驾驶座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校车行驶途中,除依法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外,不得允许与乘车学生无关的人员上车。
校车标准
校车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标准体系,校车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校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改装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学校可以配备校车,或者由下列单位(以下称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提供校车服务:1.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企业;2.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
专用校车喷涂统一外观标识
对校车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确保校车使用安全。
征求意见稿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可以申请作为校车使用:
1.属于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所有;
2.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专用校车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
3.装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牌,专用校车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4.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乘客责任保险。
接送幼儿、小学生应是专用校车
禁止将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接送幼儿、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专用校车。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品牌型号、核载人数和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发证单位、有效期等事项。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1.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者行驶里程超过20万公里;2.改变用途不再作为校车使用;3.不再属于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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