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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必须按"既定线路"行驶 享有优先通行等3特权
http://news.hsw.cn    来源: 新华网  2011-12-12 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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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车应配逃生锤等

  安全设备

  为保证校车持续符合安全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

  校车应到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追责

  伪造校车标牌最高拟罚2万元

  校车载运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或者停靠站点停靠的,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或者出租、出借、出售校车标牌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使用拼装、擅自改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校车监管

  重大校车安全事故问责地方政府直接责任人

  资金源于财政资助及捐赠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居住的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缩短上学距离,减少交通风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学生居住分散,难以保障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的农村地区,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政府负“总责”

  明确校车安全管理体制,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和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办理校车注册登记并核发校车标牌,审查校车驾驶人资格,查处校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取缔上路行驶的非法校车,并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校安全宣传教育。

  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总体协调,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人人有权举报“黑校车”专家建议建立首接负责制

  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有关专家表示,设置举报制度有利于及时制止校车违法行为,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但对于举报的受理问题应进一步作出规定,比如建立首接制度,第一个接到举报的部门首先应该制止违法校车继续通行,然后再告知有关部门处理。这样可以防止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耽误对违法校车的处理,造成安全隐患。

  追责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可被开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编辑: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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