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妻子患癌拖累自己
掐死她伪造坠楼假象
办案检察官介绍,现年45岁的成某是忠县人,大专文化,工人。2009年农历腊月,经人介绍,成某和汝溪镇32岁的范某认识并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尚好。
2010年春节后,范某被确诊患有直肠癌。为了医疗费,成某与范某产生矛盾,两人不时为治疗和经济问题打闹,忠县警方进行过调解,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成某每月给范某500元。
2010年11月15日晚上11时许,范某又因琐事与成某争吵、抓扯,成某产生了杀死妻子的念头。他将妻子按在卧室床上,用右臂夹住妻子颈部,导致妻子死亡。此时,他俩结婚只有9个月。
杀妻后,成某将范某的尸体抱到三、四楼转角处,从楼道窗口将范某扔到楼下水泥地上,制造坠楼摔死的假象。
第二天凌晨1时左右,一切安排妥当后,成某开始给亲人打电话,询问他们是否看到范某。
丈夫说妻子隐瞒病情
请求法院对自己轻判
经市检二分院提起公诉,市二中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成某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称当时没有想过要杀死范某。
成某的辩护律师称,范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患病后多次与成某为医疗费、零用钱发生纠纷,并在案发当晚激怒成某,负有一定过错,成某杀人属于间接故意;本案系婚姻纠纷引发,成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委托亲属积极赔偿范某亲属3.75万元,请求对成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范某在与成某结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况且,即使有此行为,也不足以构成成某杀死范某的理由,范某在此方面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此外,被害人没有固定职业,患病后向被告索取医疗费、零用钱并无过错。范某在案发时与成某争执、抓扯的行为,不足以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认定他犯故意杀人罪
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成某致死被害人的行为属于直接故意。案发后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3.75万元,尚能认罪。但是,成某违背夫妻间扶养义务,杀死范某制造摔死的假象,妄图逃避法律的处罚。鉴于本案是婚姻家庭纠纷引发,可对成某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
最后,市二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范某父母6.28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