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受害方物质和经济保护的一项法律内容。但,被告将这种对受害者的法律救助和保护手段,妖魔化为原告“花钱买命”的根由,曲解说“法律是穷人的法律”、并制造出原告“冷漠”被害人,企图以“钱、权”等案外因素影响司法公正。
被告张显作为受害人家属的代理人理应为受害人争取合法利益(而不是被告称的最大的利益),这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力和义务。4月6日,张显被中院约请谈话期间,明确表示既要民事赔偿也要求法院判处药家鑫死刑。他的理由是:“药家鑫是学生,没有经济来源,他的父母应该予以赔偿。”法院的同志对他宣讲了法律规定,说明药家鑫已经是成年人了,应该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坚持判死刑,民事赔偿就不能保证。王辉因对赔偿数额不满当场放弃了民事赔偿,张显则说他已经在网上发了几个帖子,很多人表示要资助被害人家里。
家属和代理人向法庭求刑,要求判处罪犯死刑本无可厚非。但是,被告张显在已知法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也明确放弃了民事赔偿的情况下,竟然对外将法院的判决“赔付4。5万元”影射成法院受到原告的影响,就有网友就这样评论:“不要低估了农民的骨气!可悲!记住不要认为所有的人都把钱放在第一位。”而以被告为中心的“网络捐款”两笔就高达90余万元,难道被告嘴里的“司法黑幕”和“不要带血的钱”就是为了挑动社会同情弱者,制造穷富对立,从而获取高额的网络捐款?
刑责自负是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审理不能搞株连的具体体现,药家鑫是成年人,其本人犯罪,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均应由本人承担,并不能因为药庆卫是药家鑫的父亲就应该受到被告的株连。按照法律规定,刑案受害者亲属可以获得哪些民事赔偿款,以及依照什么标准获得赔偿,这些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审理附带民事赔偿,是打击犯罪的同时,保护受害者利益的一种人性化措施。
但,这些措施和规定,从被告的嘴中反映到他的微博上,却统统成为了本案原告试图以钱买命的干扰司法的恶行!被告于4月6日向西安中院法官表示过“要命也要民事赔偿的事实”,却在他的微博宣扬“不要带血的钱”“要这笔钱就对不起毛蛋娃”“不要民事赔偿,也要对药家鑫执行死刑”等等,将本案原告要积极赔偿的态度抹黑成“带血的钱”“以钱买命”。而与之形成强烈反差的是被告的另一言论。
4月6日,张显在自己微博中声称自己在网上发帖,国内外有很多人愿意资助受害家者家属。4月8日,张显即与《21世纪经济报道》财经版主编、21世纪网总编助理周斌电话联系,开始为药家鑫受害者的幼子,也即本案被告微博上所称的“毛蛋娃”张罗捐款。根据周斌的微博和博客的内容,周斌就捐款事宜曾与本案被告有过直接联系,4月19日晚周斌就在其微博上公开宣称“张显也表示,募捐的资金希望能够保证用在毛蛋(张妙儿子)身上,超过部分更可以用于支持其他孩子,例如失去双亲的丛飞的5岁女儿小丛飞”,清华大学肖鹰教授在博客撰文,称,周斌发起募捐后,被告张显要起草一份关于募捐的文件,还要组织一个募捐委员会。由此可见,被告张显从一开始就介入了4月上旬开始发起的募捐活动,而反观被告张显的微博,4月20日起,被告张显对原告的指责逐渐升温,4月23日起,由引入华商晚报报道的“外公一万元奖金”作为开端,以“四套房”、“蛀虫”、“督军”等全面铺开,以不实之词围绕着本案原告的家庭经济情况,与药家鑫案件根本毫无关系的因素大做文章。4月23日起,“黑衣人”“眼镜的故事”“神秘的外公”等等铺天盖地地接踵而来。就这样,原告“贪腐的军官”“无情的父亲”“拒不道歉”等等恶劣印象被逐渐强化,被逐渐加深。直至如今,包括被告在内,一些媒体,还有很多人对原告还有所谓“128天的不闻不问不道歉”的印象。北京大学副教授孔庆东就在网络电台《第一视频》节目中公开说出要对药家“满门抄斩”这种暴戾、无知的言语,而张显感恩涕零的“鞠躬”回应孔庆东,可见张显虚假言论对于舆论的影响何其深远!
结合各有关人士的微博和博客,可以清晰地显示,被告的微博是围绕着捐款而展开的。正如被告所列举的证据一样,被告张显曾与5月29日晚表示过道歉的意思,5月29日晚,被告张显连续发出三条微博,表示自己有些事情是误解了原告,而且表示原告也是普通人的家庭。
5月30日8点38分,主持募捐的周斌看到本案被告发表的那三条道歉的微博后,发表微博质问被告张显为何“态度突变”,质问被告是否与原告作私下交易,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募捐的组织者周斌对原告非普通人的印象是根深蒂固,他害怕原告通过金钱的私下交易,连本案被告也买通,周斌与本案原告并不认识,他对本案原告有钱能使鬼推磨的印象就是从被告的微博得知的。而张显面对周斌的质问立即删掉了“道歉微博”。并在5月30日下午15时26分,发表微博宣称,他的立场仍未改变,同时他指责原告不择手段。当日下午17时28分,周斌再次发表微博,称本案被告已作澄清。
试问被告,你已经得知了原告的实际情况,也发博向原告道歉,为何周斌对你的“指责”使你很快删掉了微博,随即又颠倒是非的说原告不择手段,难道是原告让你制造谎言的?如今,被告又将自己删掉的微博以证据形式提交给法庭。从这三条微博“发布、删除,到被告称被人盗号,到为了证明自己曾已经给原告“道歉”,三条微博四段时期四种不同的说法,使被告的微博与募集捐款的关系昭然若揭!
被告为了坐实原告对药家鑫案件被害人家属冷血的印象,多次在其微博中指责原告“128天不闻不问不道歉”,并以“我们农民并不难缠”来证明原告的“冷血”。
首先,128天是伪概念,128天是从药家鑫是于10月20日晚杀害受害者,到2月25日晚本案原告夫妇向张妙的父亲下跪道歉,连头带尾,丝毫不考虑原告何时得知被害人身份以及2月25日下跪道歉前双方接触磋商时间的因素。
其次,如果原告在这所谓128天里上门道歉,在这所谓的128天里如果无条件地按被害人亲属所提的条件进行赔偿,这笔赔偿款按被告的逻辑,就不是带血的钱,原告的行为就不是花钱买命了?原来,被告的逻辑是针对原告行为的期限性而定性,而不是从客观定性原告行为。
再次,毕竟公安机关侦查的过程,是搜集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因此,侦查的过程不会公开,尤其象药家鑫这样的重大案件,公安机关怎么可能随意发布信息,随意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属通报案情呢?如果随意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属通报案情,那就有违法犯罪的嫌疑,身为高级知识分子和诉讼代理人的被告,应对侦查的法定程序有所了解,或其了解的程度应当高于普通人,可是,被告却操弄“128天”这个伪概念,只能说被告是明知而且故意操弄混淆。
最后,本案被告是在药家鑫案件一审之前一天接受受害者亲属委托的。在他接受委托之前,本案原告和受害者亲属都已委托代理律师,双方的代理律师也就赔偿事宜进行沟通和磋商。在这里,我想提请人民法院合议庭注意两个概念,一、是本案原告已经作出道歉的意思表示,并在没有法律义务的前提下,积极与受害方磋商赔偿事宜,而且本案原告道歉的形式并不为受害方亲属接受。另一个概念就是,“本案原告在这128天里,对受害者亲属不闻不问、不道歉”,本案被告在其微博上向公众呈现的是第二种,而恰恰这第二个概念却是不真实、不客观的。本案被告,身为高级知识分子,他应对这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有充足的理解能力,可是被告却脱离事实选择后者,足可见被告是有意而为之!
四、被告张显给本案原告带来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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