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记者宁军)去年8月,“210斗门特大交通肇事案”终审宣判,省高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对王双娃的死刑判决,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昨日记者获悉,王双娃的死刑已被最高法院核准。
撞死4名学生驾车逃逸
2003年起,泾阳县农民王双娃开始经营机动车货运业务,2006年底取得准驾车型为C3的驾照。2008年初,他将购买的陕AC3299大地牌重型自卸货车登记为货运运营,该车型需取得B2以上驾照方可驾驶。
2009年2月10日凌晨,王双娃驾驶着自卸车,从泾阳县冀东水泥厂装载32吨水泥熟料,往户县千王水泥厂运送,其子王哲随车同行。清晨6时,当行至108国道长安区协和搪瓷厂门前时,撞上同向骑自行车上学的中学生王方圆、张赛,车辆从二人身上轧过后,将骑自行车上学的张田挂倒,从其腿上轧过,并将贾晓梅、贾航利二人以及3辆自行车卷挂车下。
法院一审查明,王双娃在肇事后并未下车察看、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反而加速逃离现场。路经此处的两位司机发现后,先后驾车超越肇事车辆,示意并试图逼迫停车,同车的王哲见状也提醒其父,但王双娃置之不理,仍加速行驶170余米后,贾航利、贾晓梅被甩至路边。除张田重伤外,其他4名学生均不幸死亡。
到达千王水泥厂后,王双娃更换了右前轮轮胎,卸下水泥熟料和车牌,与王哲开车回到泾阳。在一石料场,王双娃父子下车查看车辆,发现车身有血迹和人体组织,王哲随即取出卫生纸递给其父擦拭痕迹,后王哲离开石料场。王给妻子王小娟打电话,告诉了自己开车撞人一事,王小娟赶到石料场并得知丈夫执意出逃,将随身1000元交给丈夫。王双娃驾车逃至旬邑县,将车丢弃后搭车逃往乌鲁木齐。同年2月15日,王双娃向警方投案。
一、二审判死最高法院核准
2010年11月17日,西安中院一审宣判,以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对王双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妻王小娟“主动提供1000元现金资助外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王哲“明知其父肇事,仍帮助王双娃毁灭罪证”,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因不满18岁,免予刑事处罚。
王双娃上诉称,案发时他并不知道也没有条件知道车下挂有人,不具有明知而放任他人死亡的间接故意,且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
去年8月12日,省高院终审宣判。终审认为,根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足以认定王双娃肇事后意识很清楚,应当知道车底下拖挂有人或物,但仍驾车逃逸。表明其主观上具有杀死他人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虽主动投案,但多次供述避重就轻,对明知车下拖挂有人和物的事实含糊其辞,且两次庭审当庭否认有人驾车逼其停车、王哲提醒的事实,不应认定自首。王双娃及其诉讼代理人虽然提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亲属经济损失,但并未实际履行,也未取得被害方谅解。
省高院认为,王双娃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王双娃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昨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核准了王双娃的死刑。
案件回顾
2009年2月10日王双娃驾车肇事,致四死一伤
2009年2月15日王双娃向警方投案。
2010年11月17日西安市中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对王双娃决定执行死刑。王双娃上诉。
2011年7月13日省高院二审开庭。
2011年8月12日省高院终审维持原判,驳回王双娃上诉,对其死刑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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