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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生在妻子诊所内私自接诊致一病人死亡
http://news.hsw.cn    来源: 现代快报  2012-03-06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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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视点

  专家:应出台司法解释

  当下,以医疗事故罪起诉执业医生的案例极为少见,而一个不能忽视的背景是,对医疗事故罪的界定存在不小争议。

  昨晚,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胡晓翔就何以有争议向快报记者解释: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生效。此前,《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鉴定一起案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规定必须描写是责任为主的责任性事故,还是尽心尽力但是因能力不足而导致的技术性事故。只要是鉴定为事故,就一定描述为责任性事故的几级几等或是技术性事故的几级几等。而也只有在责任性事故里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就不太有争论了。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生效后取消了责任性事故和技术性事故的分类,这种不分类就导致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会产生争议:我认为这个人是不负责任而导致的责任性事故,而那个人是规规矩矩的人,但就是技术能力达不到。“这是出现争议的问题之源。”胡晓翔强调说。

  法律界人士指出,医方对医疗事故的发生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时,才构成医疗事故罪。如果是“次要责任”,一般不宜追究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在此情况下,有律师建议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此,胡晓翔表示,完全有出台司法解释的必要。现在医疗事故的界定的确容易引起争论,这就需要认真听取专家的意见。“当然,这其中也有一些客观评价的因素,比如说你是否是明知故犯,来违反一些规章制度,比如说不让喝酒你偏喝了,那肯定是责任意识不强,这是没有争议的。”

编辑:王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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