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社春致铁道部长
公开信观点摘录
兰社春认为:铁路部门拒绝补票的依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由铁道部于2010年12月1日发布施行,其性质属于部门规章,与《民法通则》、《合同法》及《铁路法》有关规定相违背,应予以及时纠正修改。
在旅客支付票款取得火车票的同时,双方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火车票仅仅是一个书面凭证而已,不能将火车票作为双方之间客运合同关系的唯一凭证。即使车票遗失,铁路企业完全可以根据售票信息确定旅客姓名,双方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仍然存在,铁路运输企业仍应履行该合同约定的义务。
所以,铁路企业以火车票丢失为由拒绝补票,其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不能以此为借口拒绝履行运输义务或退还票款。
铁路企业机械引用上级规定一拒了之,不是积极帮助旅客解决实际困难,未考虑广大百姓利益,是仅仅站在自身利益角度考虑。类似问题如处理不当会带来负面社会影响,也会降低铁路企业的形象。
西安导游小赵不慎将游客火车票洗坏,补票却遭拒绝。此事连日来经本报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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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河南濮阳一名律师致电本报记者,讲述了不久前发生在他身上的相似遭遇。这名律师表示:“铁路部门的这种做法于情于法都讲不通,我可能会起诉他们。”
火车票丢失
要求补原票遭拒绝
这名律师叫兰社春,供职河南濮阳金谋律师所。他说,2012年3月30日上午11时许,他因工作需要从呼和浩特赶往延安,在呼和浩特火车站买了一张K1673次火车票,价格183元,并根据售票人员要求出示了身份证件,火车票票面也记载了身份信息。坐出租车回到宾馆后,他发现票丢了,联系出租车司机也没有找到。当天下午2时,他再次来到火车站,向工作人员讲明了车票丢失情况,并提供了身份证原件。工作人员核实购票信息后告诉他:根据铁路部门规定,在购票信息解锁后,只能重新购票,不能补回原票。由于时间紧迫,无奈之下他按照工作人员要求出示身份证另行支付172元票款,重新购买了一张火车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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