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入室盗窃 爬窗逃走时坠楼身亡
父母起诉失主索赔:他来你家 你有保护他的义务
通讯员 诸葛宁 记者 蒋煜明
昨天,江北法院判决了一起特殊的生命权纠纷案。
李先生家住江北春晖佳苑小区某幢9楼,2010年9月4日凌晨,他听到家里有动静,惊醒后他从窗台看出去,发现一个人影在晃动,已经爬到了6层和7层之间的雨篷。李先生本能地喊了句“小偷”。没一会,人影从楼上掉了下去……
李先生报警,当时江北公安分局调查确认,掉下去的是一个姓陈的安徽小伙,1982年生,当场身亡。当晚,小陈在李先生家实施了盗窃,爬窗逃跑时坠楼,属于意外。
9月6日,警方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小陈父母也在上面签字确认。
本来事情到这里就结束了,但今年2月,李先生突然收到了法院传票,起诉他的正是小陈父母,索赔67万余元。
他们在起诉状里表示,儿子进入李先生家里,李就负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但李疏于履行这一义务,故要求赔偿儿子的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67万余元。
“警方都确认了是意外,怎么两年后又来追究我的责任了?”李先生十分不解。
近日,此案在法院开庭。
庭审中,小陈父母变换了说法,他们认为,儿子是因为受到李先生那一声“小偷”的惊吓才坠楼身亡的,所以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小陈当时已满十八周岁,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为实施盗窃而在凌晨攀爬高楼的危险性应当有预见。故小陈父母认为儿子进入李先生家,李负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的说法不能成立。后来主张的小陈是因受到李先生惊吓才坠楼身亡,也无证据表明。
另外法律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此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法院驳回了小陈父母的赔偿请求。
承办法官介绍,即便诉讼时效没有过,小陈父母的请求也是无法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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