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审判领域的第一部司法解释日前已由最高法发布。这部名为《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对于举证责任分配、免证事实、专家证据等问题作了解释和细化。其中许多亮点,如规定公民因垄断行为遭受损失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该受理;对于联合提价等垄断行为,被诉垄断企业应承担举证倒置责任,值得称道。
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但是反垄断法维护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作用,需要通过司法实践表现出来。在垄断纠纷案中,作为原告的公民取证和证明垄断行为较为困难,这就涉及到司法对公民反垄断行为的保障问题。
无论是单个公民,还是作为消费者的组织或群体,当遭遇企业所实施的垄断价格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要想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客观而言,很难,因为相对于民事诉讼的原告,作为被告的垄断企业既有资金优势,又有时间优势,还有法律人才优势,它们一般都建有自己的法律部门来处理涉及有关纠纷和诉讼问题,而这些法律团队有的是时间和金钱同消费者打旷日持久的官司,消费者注定是耗不起诉讼的时间和金钱成本的,除非垄断者的过错证据明显,多数时候消费者最后只有乖乖认输。可以说,这种情况不仅直接侵害了竞争对手、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损害了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抑制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从而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为此,就必须在反垄断的诉讼实践中,解决原告取证难、证明垄断行为难的问题。
目前,反垄断法的法律条文本身较为原则和抽象,可操作性较差;另外,在立法思想上,由于过多强调应建立反垄断的行政执法模式,忽视了司法机关在反垄断法实施中的作用和反垄断司法机制的建立,从而对反垄断司法机构设置和诉讼程序的规定非常简单。因此,尽早出台相关司法解释,随着反垄断法的实施,成为一项紧迫任务。本次司法解释将垄断行为区分成不同的类型,特别是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从而大大缓解了原告“取证难”的问题,具有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意义。市场经济的优越性最终要通过竞争机制显现出来。一旦竞争机制被扭曲,市场经济将活力不再、优势不再。显然,垄断会扭曲竞争,而作为垄断利润的最终源泉,消费者的利益也必将受到损害。因此,在反垄断法的施行中,有必要将维护消费者利益作为提升其实施效果的切入点,我国今次建立公民直接可诉垄断企业是一个进步,但要达到上述目的,还应该仿效一些国家的成熟做法,进一步建立反垄断国家诉讼机制。
从美国反垄断司法的实践来看,虽然国家诉讼的成本比较高,但国家诉讼在反垄断法的实施方面,发挥了私人诉讼不可替代的作用。除国家诉讼与私人诉讼的侧重点不一样外,它还是启动私人诉讼的有效机制,从而是反垄断法得以全面实施的保证机制。事实上,国家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对违法行为人提出赔偿要求,符合“损害——赔偿”的正义原则要求。
中国是一个没有反垄断传统的国家,反垄断法的实施时间也很短,因而反垄断执法经验也十分有限,执行能力较弱。要想最大程度地减少现实中的垄断行为,保护竞争对象和消费者免受垄断企业的侵害,就需要司法强有力的保障,以今次司法解释为起步,尽快建立起完整的反垄断规则体系,才能从根本上缓解由于制度供给不足导致的执法困境。(邓聿文中央党校《学习时报》副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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