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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了老板丢了工作 保安告赢物业公司

来源: 检察日报  2012-10-24 06:23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我们在物业公司兢兢业业干了四年,公司换老板后,不能说辞就把我们辞了!”提起去年4月遭公司无故辞退,来海口打工的小伙子王兵很是郁闷。王兵告诉记者,他所在的物业公司在未提前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单方面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王兵对此不服,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对自己进行经济补偿。物业公司称,不清楚王兵和物业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王兵出示了在物业公司工作时的重要证据,最终成功维权。

工作4年,保安无故被辞退

王兵从2007年3月起进入这家物业公司当保安,刚开始月工资为750元,2011年春节后月工资涨至1300元。2011年4月1日,物业公司换了老板。“4月8日,新老板让我们搬东西走人。”王兵说,除了两名清洁工,物业公司从经理到普通职员共30多名员工全部被“扫地出门”。

“干了几年,怎么能就这么不明不白地被辞退呢?”王兵不服气,决定向物业公司讨一个说法。2011年4月26日,王兵先向海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后又将该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5200元。

被辞员工:四年一直未签合同

物业公司认为,王兵2011年的月工资为1300元不是事实,是工资加补助才有1300元。对于王兵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物业公司称,物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已经离开,目前的法定代表人在2011年5月才接管物业公司,不清楚王兵与物业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同意支付5200元经济补偿金。

据了解,王兵自2007年入职后一直没有和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他和公司的其他保安曾多次向物业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请求,但物业公司一直推诿。

“你找找以前上班时的东西,看能不能作为证据。”朋友的话,提醒了王兵。他翻箱倒柜,找到了2008年他上班时的《保安员交接巡接记录表》,以及物业公司于2008年9月15日开具的一张《婚育证明》,内容为:兹有我公司员工王兵未婚未育,特此证明。该证明盖着物业公司的公章。

一审法院:物业公司应支付赔偿金

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王兵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与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支持王兵关于2007年3月至2011年4月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在支付经济赔偿金的问题上,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年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本案中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份为3个半月。由于王兵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劳动关系解除前的平均工资,应按海口地区的最低工资830元为基础计算:830元/月x3个月十830元/2=2905元。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向王兵支付经济赔偿金2905元。

(文中人物为化名)

编辑:海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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