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认为医院输液用药不当、药厂未及时通知医院更换药品说明书致父亲死亡,翟先生的子女将医院和药厂一同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医院和药厂分别按照25%、10%的责任比例赔偿,赔偿金额共计11万余元。
2005年4月11日,翟先生因阵发性头晕半个月到北京航天总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冠心病、脑梗塞史,翟先生要求输葛根素治疗。医院每日给一次葛根素400mg加入0.9%生理盐水250ml静脉输液治疗。4月18日上午,翟先生在输液期间感觉腰痛严重,医院停止输液并留观处理。翟先生离院回家途中腰痛剧烈,不能行走,后被送回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腰痛待查:急性血管内溶血。同日下午近5时,翟先生腰痛更加明显且感觉憋气,血压下降,后逐渐呈昏迷状态。下午4点55分,翟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
翟先生的子女起诉称,医院使用葛根素注射未注意禁忌和不良反应事项,也未做任何过敏反应试验。药厂瑞阳制药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通知医院更换葛根素注射剂药品的说明书,存有重大过失。
医院辩称,是药厂未按规定将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通知医院。药厂则认为,该厂没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葛根素注射剂说明书的通知,所以没有通知各医疗机构更换说明书的义务。公司在药品说明书中已记载对本品过敏者禁用,与修订内容一致,能够指导医生正确用药。
一审判决后,翟先生子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经翟先生子女申请,相关部门还对医院和药厂的责任进行了司法鉴定。
市二中院认为,依据鉴定结论,药厂的行为对于翟先生的死亡后果有一定影响。但考虑未修订的说明书已提示,极少数病人会出现溶血反应,故未及时修订的行为并不必然造成死亡后果,未修订的行为与医院的诊疗行为间接结合造成了翟先生的死亡的后果,因此医院与药厂应按过失大小或原因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故医院应当承担25%的赔偿责任,药厂承担10%。(颜斐)
编辑:海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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