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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城镇化不能只有经济补偿

来源: 华商网-华商报  2012-11-30 03:49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11月28日,国务院通过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修改内容为提高补偿标准。学者于建嵘表示,此次修改应该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交易主体等改革。有专家预测,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标准至少会提高到现在的10倍。

  城镇化进程的推进过程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转变为国家土地所有,一方面解决了不断增加的建设用地的需求,但与此同时因征地过程中补偿标准的过低,导致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受到侵犯,屡屡发生恶性事件。在这样的背景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将征收补偿标准提高到现有标准的10倍,其目的是规避征地时的恶性事件,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

  然而,农村城镇化的步伐一直未能停止,并且不断深入进行。这也就意味着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陷入“三无”的境地:无业可就、无地可耕、无处可去。而目前,针对失地农民普遍实行的便是货币补偿安置政策,同样也是这一政策与失地农民预期不相符合衍生出了许多恶性事件。于是,提高土地的补偿,是解决失地农民未来出路的一个途径。但从长远来讲,随着补偿金的逐渐用完,失地农民面临最大问题的就业和养老保障,势必凸显,给社会稳定留下隐患。

  所以,与土地城镇化同步的农民城镇化问题,显然不是靠单一的经济补偿模式来解决的。农业是国家的根,土地同样是农民的根。集体土地的征收对于农民而言,根本影响在于失去了最为基本的生产资料,而非简单的财产权益。所以,失地农民即便得到高于现行标准10倍的经济补偿,但以后的生产生活却成了新的迷茫。

  近些年,许多地方在对失地农民进行经济补偿的基础上,开始各种就业培训,希望让他们转型其他行业。但祖祖辈辈在土地上耕耘的农民,年龄大多趋于中年之后,他们尚沉浸在故土难离的情绪中,除了短期培训的效果不理想外,培训后就业局面也并不乐观。也由此,我们看到在单一的经济补偿模式之外,探索具有长久性、多样性、可持续性和社会保障性质的征收和补偿途径,并且以立法来规范,这应当是修改土地管理法的题中之意。

  但法律与制度规范的大多都是技术性问题。造成失地农民出路难寻的根本,还在于城镇化进程当中的理念偏差。城镇化作为文明演进的一种自然趋势,本质是让原来生活在乡村的人口,逐渐过上城镇式的生活,能够更为便利地享受到社会公共服务。为了在有限的财政范围内有效地提供这种公共服务,所以才需要将人集中起来的城镇。在这个过程中,建设用地的需求不断扩大,自然也就产生了征地,产生了失地农民。

  这是城市化推进和失地农民产生的基本逻辑。也就是说,城市化的推进是一种循序渐进的过程,如果一些地方的社会财富还没有提供城镇化生活的能力,那也就不必着急强制推进;如果一个地方的社会财富增加到可以让公共服务延伸到乡村地区,那也可以让生活在乡村地区的居民就地过上城市化的生活。

  换言之,在城市化进程中,是否需要征地、征地多少、征地产生的后果,必须根据当地社会财富的自然增长和社会发展来取决,而不是取决于地方政府“需要弄多少地去卖”;更为重要的是,城市化推进,并不一定是一个让农民交出土地的过程。反之,让农民用基本生产资料——土地来换取政府本应该提供的公共服务,这是极为不合理的。

  毕竟,建设用地需求不断增大的城市化的过程,不应该是单纯意义上的造城运动。也因此,失地农民的问题,除了提高土地补偿、提供就业培训等技术性手段外,更在于对城市化推进的理念进行纠偏。(马想斌)

编辑:赵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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