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介绍
宋小姐是我市某中外合资企业的员工,公司有明文规定,本公司员工之间不允许谈恋爱或结婚,一经发现,必须有一人离开公司。
而宋小姐的男友恰恰是自己公司的同事,两人已经恋爱2年多了,碍于公司的制度规定,所以就一直没有公开恋情,更不敢大张旗鼓地结婚。
可是,宋小姐和男友的恋情被公司知道了。于是,公司要求他们之间必须有一个人自动辞职,不然就将他们两人一起辞退。为此,宋小姐来到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
律师点评
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对宋小姐的问题进行了解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经公示,还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否则,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宋小姐就职的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该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宋小姐和其男友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看似合理。但由于该规章制度本身对公司员工的恋爱或者结婚进行了限制,侵犯了员工的恋爱和婚姻自由权,违反了法律关于“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此,用人单位的该项规章制度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不能依据该规定辞退宋小姐和其男友。
论典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并经公示,同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供稿律师 董晓翠
编辑: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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