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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见义勇为负伤可享医疗救助 特困人员全额救助

来源: 华商网-华商报  2012-12-19 04:25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本报讯(记者 李治燕)为有效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西安市出台《西安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扩大了救助范围和病种,提高了救助标准。昨日,记者从西安市民政局了解到,《办法》即日起开始执行。

  >>救助对象:包括8类特困人员

  西安市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办法》要求救助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亮点之一就是将救助对象由过去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扩大到了八类,包括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社会散居孤儿;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低收入家庭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众;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大,家庭难以负担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区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

  《办法》将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药性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等23种大重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救助标准:三类人员全额救助

  《办法》规定,医疗救助以住院救助为主,兼顾门诊救助等。

  住院救助标准分两大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社会散居孤儿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因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或日常门诊费用给予全额救助。其他救助对象,因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在封顶线以内给予一定比例救助。

  其中城乡低保对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因病(伤)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顶线为20000元;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因病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和优抚部门专项救助报销后,每人每年最高给予20000元救助;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患重大疾病家庭难以负担的困难群众因病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按照20%比例给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顶线为10000元。

  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费用以10000元为起点,1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30%比例进行二次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40000元;其他救助对象住院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费用以10000元为起点,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0%比例进行二次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0元。

  门诊救助分为慢性病救助和日常救助。救助对象家庭中患特殊慢性病长期服药、门诊维持治疗人员,给予一定数额慢性病救助。其中,对医疗费用花费较大的救助对象,适当提高救助标准。日常救助是指有条件的区县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社会散居孤儿、城乡低保对象,每年按户给予一定限额日常救助,限额内救助金用于日常门诊、购药。

  >>程序:出院时即时结算

  需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持区县民政部门规定的相关证件直接入院治疗。其他救助对象经区县民政部门医前审批后,可持相关证件入院治疗。出院时,经区县民政部门确认的救助对象,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与民政部门签订的服务协议,对医疗救助金进行即时结算,救助对象支付自付费用即可出院。

  因病情需要,在非定点医院住院的救助对象,治疗结束后,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区县民政部门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申请材料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申请门诊救助者只需要拿着区县民政部门规定的相关证明资料向街道办、乡镇府提出申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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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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