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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频发校园伤害案 海淀法院11个月受理20余起

来源: 法制晚报  2012-12-24 14:21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近年来,发生在校园内的伤害案件不时见诸媒体,再度引发社会关注。

  据海淀法院统计,仅2012年1月至11月,该院就受理各类校园伤害案件20余起。法官表示,校方及学生家长对学校安全保障责任的认识存在误区。

  学生校外被害学校未必能免责

  2010年,15岁的小林被某技师学校录取,平时住宿在学校,周末才回家。一个周五上课时间,小林参与了一起校外聚众斗殴事件,并在打斗过程中被人持刀刺死。

  小林的亲属将学校告上法庭,认为校方对住校生监管缺位,没有采取措施制止小林在上课期间离校,应对小林之死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要求校方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校方则认为,聚众斗殴事件发生在校外,校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海淀法院吴晶晶法官说,小林住校期间,在上课时段在毫无监管阻拦的情形下离开学校参与聚众斗殴致死,校方存在管理疏漏,应对小林之死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校方对学生人身伤害是否担责,不是机械地以事发地点在校内还是校外来区分的,校方免责的前提是对学生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注意义务。

  规章执行不到位属未尽责

  8岁的楠楠与7岁的小贝是某小学一年级同学,在一次校内运动会上,场外观赛的楠楠与小贝打闹,楠楠被小贝用水杯碰伤头部,经医院缝合后面部留有疤痕。楠楠的父母将小贝及学校告上法院,要求两者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2万余元。

  校方出示了校内安全管理规范、运动会安全应急方案等各类文件,还出示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照片资料,认为校方已尽到安全管理与教育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吴晶晶法官说,校方虽制定了安全应急方案,但老师对楠楠与小贝相互推搡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未充分履行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安全管理与保护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小贝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法官说,校方即使制定了完善的安全管理规范,如实际执行不到位,也属未尽到安保义务。

  “小豆包”受伤学校想脱干系得举证

  9岁的小蕊上二年级,一次课间上厕所时,小蕊不慎摔倒骨折。小蕊的父母将学校诉至法院,主张因校内厕所水龙头漏水造成地面湿滑,导致小蕊摔伤,校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要求校方赔偿5.6万余元。

  校方认为,厕所地板砖符合安全标准,小蕊没有证据证明其摔倒时厕所水龙头漏水,地面因积水而湿滑,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法官说法

  法官说,小蕊未满10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举证责任分配中,应由校方举证证明小蕊摔倒时厕所符合学生安全使用标准,厕所内水龙头没有漏水、地面没有积水。如校方不能证明,应对小蕊摔伤承担赔偿责任。

  高中生参加军训有义务关注自身安全

  15岁的小文上高一,在学校组织军训的立姿训练中,小文突然晕倒,7颗牙齿折断。小文将学校与组织军训的某部队告上法庭,要求两者共同赔偿8000余元。

  校方称,小文是因低血糖导致晕倒,校方无法防控;部队认为,军训课程设置合理,立军姿训练的时长并无不当。

  法官说法

  如果训练场地平整,训练时间不长,小文晕倒应是身体突发不适导致的。小文已年满15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如学校与部队不存在安全保障管理疏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强调,判断校方是否有责任要综合考量损害行为来源、危险性大小、校方有无营利等。

编辑:白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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