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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幼儿园、学校只能收取公示标明费用

来源: 华商网-华商报  2013-03-01 08:13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本报讯(记者张莉) 2013年春季开学已一周,省物价局再次明确要求,各级各类学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省物价局再次明确,公办幼儿园不得自立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

  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捐资助学、赞助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名义收取与入园挂钩费用。

  公办高中不得超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招收择校生并收费,不得在三限之外以借读生、自费生等名义招生并收费;普通公办高中不得再收取借读费;中小学校不得以改制名义乱收费。

  高校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示范性软件学院等名义乱收费;民办学校不得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自立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费;高校不得超标准收取教材费,教材要按据实结算的原则向学生收取。省物价局提醒告诫,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在收费场所或便于学生、家长阅读的地方,长期固定设置收费公示牌和收费公示表。遭遇未公示收费或乱收费,学生、家长可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进行投诉。

编辑:王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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