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原因
错案造成巨额债务
既然曾是安国市首富,那么债务又从何而来?焦占军说,因为当时生意摊子铺得比较大,他又需要购进大量的货,因此在生意往来中,难免就存在抵押借款或者贷款的情况。
在焦占军被错误羁押之后,5个因正常生意往来而与他存在债务关系的个人或单位,得知他涉嫌犯罪之后,担心他无力偿还,而纷纷向安国市法院起诉要求他立即还债。
“其实当时那些债务的期限都还没有到,有一起借款仅仅借了3天,而且法院也没有遵循先刑后民的程序,在我完全没有对等的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就把案件给我判了”,焦占军说,当时深陷囹圄的他无力抗辩,多个经济案件相继败诉,算上这些年的利息,他总计要支付1000余万元的赔偿。
尽管到2011年,焦占军彻底洗脱了税案的罪名,但这1000余万赔偿的判决依然有效,已经家境破败的焦占军无力偿还,他相继向安国市法院和保定中院申请立案重审多起经济案件,结果都被驳回。
“这些欠债都是错判造成的,如果大楼不被查封,如果我的公司还可以经营,就欠不下债”,焦占军想不通,为何这些应该由错案来承担的损失,如今却要由他来背负。
□案情回放
2001年7月3日
焦占军被刑拘,同年8月2日被批捕。
2002年5月27日
安国市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焦占军提起公诉。
2003年1月15日
安国法院认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不能成立,判决焦占军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03年1月18日
焦占军上诉到保定中院,中院以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3年7月20日
改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03年7月21日
焦占军被从看守所释放。至此羁押两年零17天。
释放后,焦占军经过多次上访和申诉。
2011年5月12日
涞源县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宣告焦占军无罪。
改判后,涞源县检察院提出抗诉后,保定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撤回抗诉。
2011年12月16日
经保定中院裁定,涞源县法院判决生效。
2012年9月19日
保定中院正式受理焦占军要求安国法院作出6981万余元国家赔偿的申请。
2012年11月2日
保定中院对此案召开听证会。2013年3月14日
保定检察院对无罪判决提出抗诉。
3月15日
保定中院宣布对焦占军申请国家赔偿案件中止审理。
□庭审现场
法官宣读检方抗诉
15日上午8点多,焦占军来到了保定中院法庭内,等待国家赔偿的结果。记者未被允许录音录像、拍照记录,但获准旁听。此外,已经在大厅外接受过一次安检的记者,被请出法庭,再次从上到下检查了一遍。
临近宣判时间9点时,法庭内聚集了大批法官和法警,除了焦占军曾见过赔偿委员会的法官外,还有几名他素未谋面的法官。陌生的法官站在法庭上,向焦占军宣布并送达了一份来自检察机关的抗诉书。
在抗诉书中,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对焦占军此前的无罪判决提出了抗诉,认为涞源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程序违法,有可能影响公正判决。检察院在抗诉书中称,涞源县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起诉书》指控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罪名进行审理,但是其在审理过程中,在没有收到检察机关书面变更起诉罪名的情况下,违反有关程序规定,按照“偷税罪”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而对《起诉书》指控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没有进行审理,在《判决书》中也未就此罪是否成立进行分析认定,属于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法庭上,焦占军戴上老花眼镜,细细地阅读完了这份抗诉书。随即他举起拳头,在法庭内咆哮起来:“你们这不是故意整人吗?当时案件审理的时候,检察官在法庭上公开变更了罪名,法院的判决书中也有记载,现在检察院又以这个理由来抗诉,又要把我关起来?我拒绝签收!”
国家赔偿中止审理
在焦占军拒绝签收抗诉书后,陌生法官离开了法庭。紧接着,保定中院赔偿委员会的3名法官又向焦占军宣读了关于他提出国家赔偿的决定书。
焦占军没有停止他的抗议,继续大声地咆哮,而法官们也没有制止他的行为。在焦占军的大声抗议中,法官们匆匆宣读了决定书:由于检察院提出抗诉,因此法院决定中止审理焦占军提出的国家赔偿。
决定书宣读完毕后,焦占军及家属的愤怒已经到了极点,几名家属从旁听席上站起来,冲向法庭栏杆处,大声质问:“无罪判决已经生效,抗诉可以对抗生效的无罪判决吗?”“检察院的抗诉书,为何让法院来送达,你们是串通一气吗?”对此,一名女法官在离去前回答称,这些都是依照法律程序来做的。
离开法院后,焦占军回到宾馆便忍不住流泪了。原本,他已经做好了最坏的思想准备,“我原本想着最坏的结果就是他们只肯赔偿我一点点钱,不理会我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但是没想到结果居然会是这样,太意外了,他们太欺负人了”。焦占军说,检察院的抗诉书,将他又打回了原点,他这10多年来辛苦申冤都白费了。
思来想去,焦占军决定去签收检察机关的抗诉书,“我签收不签收,都不影响抗诉,还不如拿回来,好好研究研究,起码手里也拿个他们践踏人权的证据”。
于是,焦占军返回了法院,一位王姓法官向他送达了抗诉书。王姓法官解释称,此次保定市检察院是依审判监督权对焦占军的生效判决提出抗诉的,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法院中止了审理,因而“检察院的抗诉和法院的中止审理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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