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日上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彬县公审了池某等人将同监室的李某殴打致死一案 本报记者 李梅 摄
因涉嫌刑事犯罪,赵某、池某、王某三人被羁押在彬县看守所。三人在看守所相识,同为“室友”,在羁押期间,池某提议,在赵某和王某参与下,将同监室李某殴打致死。昨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彬县公审了这起故意伤害案。
看守所里无聊产生教训他人的想法
赵某是彬县人,1991年生,小学文化程度。曾在2008年因涉嫌盗窃罪,被彬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2012年6月再次因涉嫌盗窃罪,被彬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
池某也是彬县人,1990年生,小学文化程度。2011年12月因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彬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
王某同为彬县人,1979年生,小学文化程度。2012年4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彬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赵某、池某、王某三人被依法批捕后,经过审讯,他们均被羁押在彬县看守所。根据池某在对公安机关的第二次供述中称,2012年7月5日,他在监室没事干,就想着给别人寻事打人。
指使“室友”相互殴打
“我今天给大家开个会,看谁最近犯错误了。”说罢,池某将同监室的一人叫进卫生间。那人站在原地一动不动,王某上前将其推入卫生间。
这时,池某叫来另一“室友”李某,并让李某以胳膊肘击打已经站在卫生间的那人。
王某站在一旁冷眼观看,他嫌弃李某没有打好,把李某拉开在一边,以胳膊肘击打李某,给他做示范,并让其继续殴打那人。
根据池某供述,他看见李某下手不重,他很不满意,将李某拉到一边重拳打了三四下,又扇了他的耳光。后转身出了卫生间,并边走边说“你再去打打。”(那名“室友”)
李某虽然照做,但王某还是不满意。就此反复数次,王某、池某打完人后,又将同监室的其他几名“室友”先后叫进卫生间殴打。重伤他人谎称其“绊倒摔昏”
池某在供述中称,之后的晚上,自己让李某进入卫生间,询问:“星期天晚上你对赵说了什么?”池某觉得李某给同监室的赵某说了什么悄悄话,在挑拨他们之间的关系。
“没有,没说什么话。”李某没承认。“你好好想想。”池某一边扇李某的耳光,一边把其额头按住,将头部在墙上狠狠磕了两三下。
将其一顿痛打之后,李某坚持说自己什么也没和赵某说。就在这时,赵某也参与到了池某对李某的“审讯”中。池某、赵某联合对李某拳脚相向。
不一会儿,李某被打倒在地,不能动弹。过了好一阵,不见李某情况好转,赵某等三人开始商议,由他人报告管教,谎称李某是因为“绊倒摔昏”的。
管教来后,派人将受伤的李某送医抢救,治疗无效。
按其犯罪事实应当数罪并罚
事后,经法医鉴定,死者李某是因头部外伤引起的重型颅脑损伤,并融合性支气管肺炎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亡。
昨日上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彬县对这起故意伤害案公审。死者的父母举着儿子的遗像,情绪激动。他们委托代理人出席,进行对案件民事部分的指控。
经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赵某、池某、王某无故殴打在押犯人李某,致其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王某还以涉嫌构成贩卖毒品罪被起诉。检察院认为,三名被告人按其犯罪事实,分别属于累犯,应当数罪并罚,予以严判。
三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悔意,愿意调解,并给予死者家属经济赔偿。
法官宣布,民事调解庭外进行,待合议庭合议,择日宣判。
另外,记者从彬县人民法院了解到,案发的看守所管教,即事发当天看守所的三位值班民警,因犯渎职罪,已经被依法处理。
编辑:王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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