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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岭保护区内违规开发楼盘 最高将处罚二百万元

来源: 三秦都市报  2013-04-24 08:17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三秦都市报讯 (记者宜茜)昨天上午,西安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了《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的议案,听取和审议西安市政府关于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的报告,西安市政府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的报告等。

  《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现征求各界人士意见和建议,请大家积极参与。

  秦岭生态敏感区禁游客进入

  根据《秦岭西安段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规定,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同时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区域生态环境承载量,划定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敏感区和脆弱区禁止游客进入。若在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内进行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由区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限制开发区内,禁止房地产开发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禁止非当地居民违法购置宅基地修建房屋和购买房屋。未经批准,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处50万以上200万以下罚款。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宾馆等将逐步迁出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设立排污口,已建成的厂矿企业、院校、宾馆、饭店、培训中心、乡村旅游等,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到污水、垃圾及其他污染物零排放,并逐步迁出。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停产整顿。 

编辑: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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