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马路时,牧羊犬被客车撞死,狗的主人起诉司机索赔7.6万余元。经两审法院审理,最终确定赔付狗的主人4500元。
去年6月底的一个傍晚,刘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行驶至西安一小区门口时,不慎将正和主人张女士过马路的一只牧羊犬撞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责。犬主人张女士无过错、无责任。
事后,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张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司机赔偿7.6万余元,并出具了牧羊犬的购买收款收据及喂养该犬所购买的狗粮、疫苗等收款收据及养犬证照等。刘某的车辆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
刘某辩称,事发时张女士的牧羊犬没有系牵引绳,是放养在路上的,也应负一定责任,因此,不认可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认为,其与刘某之间为交强险合同关系,只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司机应当赔偿张女士的财产损失。原告出具的犬只购买收据及狗粮、疫苗等收据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且被告不认可,法庭不予采信;但张女士的财产权益应当予以保护。
结合犬只品种、大小及饲养年限,经市场询价,确定为6000元。因未牵狗绳横穿马路,主人负有一定责任,应减轻司机的赔偿责任,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女士2000元、刘某赔偿2500元,其余由张女士自行负担。
宣判后,张女士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刘某和保险公司承担损失4万元。
西安中院认为:一审关于双方责任的划分并无不当,且原审法院结合该犬只品种、大小及饲养年限等酌情确定为6000元,并无不当。昨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本报记者宁军通讯员张宝成
编辑:赵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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