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记者宁军)昨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2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民事案件,并首次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2008年至2012年,该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126件,其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073件、刑事案件50件、行政案件3件。
案例1:发现假LV 路易威登索赔32万
1986年1月15日,路易威登马利蒂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路易威登)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获得“LOUISVUITION”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背包等。2011年9月,路易威登发现陕西新润水晶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水晶岛酒店)在其商品部销售的商品使用“LOUISVUITION”注册商标后,购买了背包、钱包、皮带各一个,消费对账单载明:房费750元、商品部交易金额2200元。
路易威登认为,水晶岛酒店的销售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酒店停止销售侵害路易威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背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水晶岛酒店销售的带有“LOUISVUITION”商标标识的背包,侵害了路易威登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水晶岛酒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路易威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背包;水晶岛酒店赔偿路易威登损失人民币3万元。
案例2:合同解除后 加盟商继续使用商标
1994年11月7日,义茂春樊家腊汁肉铺取得“樊家”注册商标,经其两次转让后由西安樊家腊汁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樊家公司)享有“樊家”注册商标。
2010年5月,樊家公司与周某签订的品牌加盟经营合同约定:知识产权属樊家公司所有,周某有权在授权范围内合理使用商标、商号等;加盟费8万元,商标使用合同8年;周某应接受樊家公司的日常管理,否则视为违约,樊家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期间,樊家公司就周某违反加盟管理制度4次提出整改意见无果后,向其邮寄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樊家公司起诉认为,依约解除合同后,周某仍以“樊家”商标继续经营,侵犯了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周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约15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品牌加盟经营合同解除后,周某继续使用“樊家”商标构成对樊家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判决周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两万元及合理支出4966元。
编辑:赵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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